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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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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7: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皖农法[2023]88号

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长三角地区农业农村,携手优化,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营商环境,推动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增强区域执法一体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非行政处罚名录》现将《不予处罚名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1、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没有《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清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实施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辅导约谈、发送告知函等方式,充分告知违法事实、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确定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指导其改正,促进其活动依法合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建立长三角农业农村地区行政处罚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统一区域内行政处罚标准。

五、地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含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上海农业农村

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司法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23 年 9 月 15 日

长三角地区农业农村轻微违法行为非行政处罚清单

序列号

违法行为

不会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1. 首次违规;

2、账本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保存期限不足2年;

3、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追溯不存在障碍;

4、及时整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产品名称、许可证件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名称、经营者名称。购买和销售的产品。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产品,并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下列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

1. 首次违规;

(二)诊疗废物已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

3、委托专业诊断处理废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

4、未造成动物疾病传播或者危害公众健康;

5、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治疗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物处置等工作。治疗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物处置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动物疾病蔓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1. 首次违规;

2、违法行为期间未超出诊疗许可范围进行诊疗,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或未开展诊断和治疗活动;

3、及时整改。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实体。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组织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的;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1. 首次违规;

2、无其他违法诊疗活动;

3、现场整改。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显着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公示动物诊疗基本信息。从业者。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未公示参与诊疗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和治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未公开诊疗现场参与诊疗活动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 首次违规;

2、不存在未公开的从业人员违法诊疗行为;

3、及时整改。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显着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公示动物诊疗基本信息。从业者。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未公示参与诊疗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和治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病历或未按要求向执业兽医提供处方单的

1. 首次违规;

2、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整改。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明机构名称的规范化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执业兽医提供兽医处方。处方格式和保存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药处方格式和使用规范。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规范化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执业兽医提供处方单的;按要求保存病历档案;

农机维修人员未按要求填写维修记录

1. 首次违规;

2、未发生维修质量问题,不影响排查和追溯;

3、及时整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设备和其他维修设备。农机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1月份报送农机化部门。年度维护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未按要求填写维修记录、报送年度维修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农机维修人员未按要求报送年度维修状况统计数据

1. 首次违规;

2、逾期提交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及时整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设备和其他维修设备。农机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1月份报送农机化部门。年度维护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未按要求填写维修记录、报送年度维修统计表的,由农机化部门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跨区域运营中介服务机构未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

1. 首次违规;

(二)跨区域经营的正常开展未受到影响,跨区域经营相关方未遭受损失,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整改。



《联合收割机跨区域作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跨区域作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参加跨区域作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第三款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经营收取的服务费用按照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跨区域作业中介服务机构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严禁多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跨区域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提供相应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不履行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退费。收取服务费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0

受托生产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登记

1. 首次违规;

2、委托方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方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协议,委托生产的种子符合质量要求;

3、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销售代表他人。其种子无需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须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专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委托以寄售方式生产和销售种子。未按要求备案。

11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登记

1.初犯。

2、分支机构开业不满2个月,无违法行为。

3、及时整改。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免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农药,并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美好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12

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垫料、包装、容器等

1. 首次违规;

2、不造成环境污染或动物疫病蔓延;

3、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擅自移动、损毁禁产区标志

1. 首次违规;

2、及时纠正,恢复原状。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域设立标识牌,标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地点、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审批单位、标识牌等。 。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标志。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产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抄送:农业农村部、安徽省长三角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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