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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加强风险监管,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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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5: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会〔2021〕39号

各银保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

(本文件送交中国银保监会分局)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以在当年对新设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试点。等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适用本办法。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依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和判断的监管过程。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组织商业银行的监管和评级工作,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的应用和质量管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监管和评级工作。

第二章 评级因素及评级方法

第五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因素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公司治理和管理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技术风险和制度差异化因素。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评级因素权重的设定。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布如下:资本充足率(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和管理质量(20%)、盈利能力(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技术风险(10%)、组织差异化因素(5%)。中国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重点、银行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具体设定和调整各评级要素的权重。

(二)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评级指标分数由主管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估后根据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之和。

各要素得分按照权​​重折算成百分比制分为6个等级。 90分(含)至100分划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划分为2级,60分(含)至75分划分为3级。 45分(含)分数至60分为四级,分数为30分(含)至45分为五级,分数低于30分为六级。

(三)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是将各个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照因素权重进行加权汇总得到的。

(四)监管评级结果的确定。根据分级标准,监管评级的初步级别和等级由综合评级得分确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其中1级进一步细分为A、B级2级,2-4级进一步细分为A、B、B级3级。 C. 对于1至6级的评级,数值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需要监管的关注程度越高。发生重组、收购、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划为S级,不参与当年监管评级。

监管评级综合得分为90分(含)至100分,分为1级。其中,95分(含)及以上划分为1A级,90分(含)、95分划分为1B级; 75分(含)、90分划分为2级,其中85分(含)至90分划分为2A,80分(含)至85分划分为2B,75分(含)至80分分为2C; 60分(含)至75分划分为3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划分为3A,65分(含)至70分划分为3B,60分(含)至65分积分分为3C; 45分(含)至60分分为4级,其中55分(50分(含)至55分为4B,45分(含)至50分为4C; 30分(含)以上45分为5级;30分以下为6级。



第八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根据综合评级得分对应的初步级别和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一)核心监管指标未达到最低监管要求或短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监管评级结果为三级及以下;

(二)存在以下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稳健运行的,监管评级结果为三级及以下:党建严重弱化、公司治理严重缺陷、行业重大刑事案件、财务造假和数据欺诈。情节严重、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重大舆情严重不当回应等的;

(三)无法正常经营,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等客户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稳定的,监管评级结果为五级或者六级;

(四)风险明显无效且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监管评级结果将不高于最新一期监管评级结果;

(五)监管机构认为监管评级下调的其他情形,将根据情节轻重决定下调措施。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九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计划制定、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商业银行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重点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管评级计划,明确评级分值、评分标准以及当年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持续、全面、深入收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相关内外部信息,全面反映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银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和资料、银行相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违法举报信息以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

商业银行应保证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及时与受评银行确认更正情况,并使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根据评级需要,监管机构可通过对受评级银行进行现场走访、监管会议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受评银行的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进行监管评级初步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首次监管评级评价应当对各评级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充分理由、合理判断,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初次评估的基础上对受评银行的风险和管理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形成重新评估结果。复评结果可能与初评结果不同,但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和调整,确定受评银行的最终监管评级结果。最终结果可能与复评结果存在差异,但应当说明原因。

监管评级审查应当按照评级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同类银行的特点等因素,确定所有同类型银行的风险和管理状况、评级分数和等级。单一机构的特点和类似机构的共性。

第十六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谈话、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监管通报等方式向商业银行通报监管评级的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建议监督意见和纠正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完成后,受评银行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动态调整监管评级结果。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监管评级工作实际,及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其效果进行后评价,客观分析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对评级过程进行集中统一跟踪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评级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表明该行各方面情况良好,发现的问题较小且能够在日常经营中解决,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综合评级结果为二级,说明该行基本稳健,具有良好的抗风险能力,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可以在正常经营中予以纠正。如果现有的弱点继续发展,可能会造成重大问题。

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明该行存在一些明显弱点,抗风险能力一般,勉强能够承受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但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不及时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应引起监管重视。

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意味着该银行存在较多或严重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否则该银行的生存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并有可能陷入困境。破产。

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6级,表明该行属于高风险机构。其中,评级结果为5级,意味着该银行业绩极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避免破产风险;评级结果为6级,这意味着该银行的问题极其严重。信用危机可能或已经发生,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或者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并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计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 ,并实行市场准入。深入分析银行风险及其成因,制定各银行综合监管方案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督促商业银行解决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单项因素评级评分的监管关注,根据评级反映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动:

对于评级结果为2级及以下的个别要素,应持续关注并研判其变化趋势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个别因子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应加强对受评银行该因子的非现场监管,视情况对该因子进行现场核查或专项现场检查;

对于评级结果为4级及以下的个别因素,应督促受评银行酌情制定改善该因素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对单项评级结果为五级、六级的,视情对受评银行采取限制业务准入、督促控制业务增长和风险暴露等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行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以及银行的经营环境和风险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特征。

对于综合评级结果为二级、三级的银行,应根据具体评级等级和逐步增加监管投入的原则,适当增加非现场监管分析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和行动:监管会谈、督促对风险较高、管理薄弱的领域控制业务增长和风险暴露、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等。

对于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银行,除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外,还应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控制资产增长、要求追加资本、要求追加流动性、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设新业务、限制分配股利、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相关股东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

对于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银行,应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制定并实施风险处置计划。

对于综合评级为六级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安排重组、收购或市场退出。

针对银行的具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按照互惠原则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并要求其不得提供或者提供将它们披露给第三方。

商业银行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监管评级结果。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或其他考虑等商业目的向外界披露监管评级结果。有必要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其他特定对象提供。监管评级结果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

第二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影响,依法确定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级的时限要求和具体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的关于银行业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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