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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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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2 22: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出国留学条例》

关于印发《关于留学生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驻外使领馆: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

1986 年 12 月 13 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暂行规定

(1986 年 12 月 8 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留学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就公派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选拔、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度假、配偶出国探亲、自费出国留学等事宜,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1. 留学指导原则

(一)中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各国各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和行政管理经验以及其他有益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发展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往。为此,应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工作,并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升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要坚持向各国学习最优秀。出国留学的学科要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要重点发展应用学科,同时注重结合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的方针是按需派员,保证质量,保证学用一致,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后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留学地国家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留学组织管理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生的方针政策,负责管理来华留学工作,包括留学生的计划、选拔、出国管理和回国后分配等工作。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的计划和回国后分配工作,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负责。

(二)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留学生名额除国家控制的名额外,全部分配给用人单位。试点后,逐步实行留学资金一次性资助方式,由派出单位控制。

(三)留学生派遣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学生联系、指导学生出国学习,并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

(四)做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委派驻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者使领馆指定的留学人员主管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各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组)或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干部以及驻华派出部门、单位应当关心、帮助留学生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了解国家的发展动态。

发展和需求,并热情为他们服务。

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大家坚定艰苦奋斗、振兴中华的信念。

(6)留学生在留学期间成立的“学生会”、“兄弟会”等社团,是留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七)国内留学生管理部门、派遣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安排安排留学生回国后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资助,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派出出国留学的留学生。

凡按照国家统一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招收、选拔和派遣,执行统一资助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称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凡按照部门、地方、单位计划,在地区或单位招收、选拔和派遣,执行部门、地方、单位资助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经单位同意和支持,获得各类奖学金、贷款、助学金等,纳入派遣计划的个人),称为部门、地方、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2)公派留学生分为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人员和访问学者。

(三)本科生、副学士和研究生出国学习期限一般由派遣单位根据对方国家的学制确定。出国留学、访问学者人员出国学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殊情况可为一年半,视学习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由派遣单位根据派遣计划确定。

(四)派出单位应帮助、指导公派留学生选择学习、进修、实习、研究的单位,选择质量较高或具有专业背景的单位。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条件

1. 政治条件

他热爱祖国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品质良好,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优异,积极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商业状况

出国进修生应为高中毕业,成绩优秀。出国研究生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成绩优秀,出国前实际工作年限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另行规定。出国进修、访问学者人员应为教学、科研、生产骨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等部门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别优秀或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二年以上。出国进修、访问学者人员年龄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类型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对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短期(三至六个月)访问学者,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3. 外语要求

各类留学生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比较熟练地阅读外文专业书刊,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的培训能以外语进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留学的高校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够听课的水平。

4. 身体状况

各类公派留学生的健康状况均须符合出国留学规定标准,并须经省或市一级医院检查,取得健康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拔

1.国家教委组织安排国家派出各类人员数量、类别、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和选拔工作的组织。各部门、地方、单位派出人员数量、类别、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和选拔工作,由选拔部门、地方、单位根据国家教委的总体指导方针和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安排,并按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报国家教委备案。

2.公派出国研修生、访问学者的选拔,由单位推荐,经学术团体、技术部门评估(考核),人事部门审核,领导批准。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本科生、研究生的选拔办法,采取考试与德、智、体全面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七)签订《留学协议》

1、被派出国留学的学生出国前须与派出单位签订《留学协议书》,该协议由派出单位和被派出留学的学生双方签字,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2.《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留学目的、内容、期限、回国服务要求、学生经费提供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学生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公派留学生出国准备与强化学习

派遣留学生出国前,派遣单位应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组织短期强化学习,帮助留学生做好心理准备。强化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事政策、方针、留学生规章制度、外事纪律、有关国家情况介绍及其他有关事项。

(九)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工资、工龄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访问学者,其在批准出国留学期间,其国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工龄按国内计算。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工龄按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国内计算。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聘用人员,其在读期间的国内工资福利按国内同类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服装费、交通费、学习生活费以及研究生、大学生假期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派出人员出国留学期间的服装购置费、交通费、学习生活费、研究生、大学生回国度假的往返旅费等,参照国家统一规定和派出单位具体情况,按照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派留学生应按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任职。留学期间及留学期满后,留学身份不得改变。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遣单位批准。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的,经批准延长留学期限内,其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回国的,停职一年。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由派遣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11.国家教委负责管理公派留学生经费,指导各部门、地方、单位公派留学生经费的支出规定和管理。公派留学生经费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负责。

4. 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实习

(1)申请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人员应保证其研究或实习工作有利于我国科技发展。

(二)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内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二是海外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直接申请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出国实习是指我在国外读研究生,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可以在不改变学生身份的情况下,进入公司或企业进行短期实习。

(三)境内员工申请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拟出站或实习的原因、内容和期限。

2.博士后所在单位应组织专家、教授对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范围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博士后按所属关系报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博士后出国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提供。

4.经批准,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继续发放。



(四)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外国研究生申请直接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提前向国内派出单位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拟出站“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原因、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遣单位接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人。如超过三个月派遣单位未答复,则由我驻外使领馆作出最后决定。

3.申请人与拟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取得联系并收到聘任书后,应向派出单位及驻外使领馆报送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范围、单位及期限。如研究课题或实习范围与原申请批准不符,申请人应重新提交申请审批。

4.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出国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后的交通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如需转往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提出申请。如有特殊需要直接从国外转往第三国的,应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并按隶属关系报部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

(6)博士后研究或国外实习期限一般为1至1年半。

5.公派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

(一)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度假和配偶探亲的回国办法,应当有利于了解国家建设发展和需要,合理照顾他们的学习、生活,兼顾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和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规定出国留学期限在3年以上的,两年后可享受一次公费假期回国(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取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费度假并按规定路线返回中国。

(4)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因假期、探亲等事由,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可以自费回国,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

(五)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出国留学的高校、研究生,留学期间回国休假、探亲等公费、自费的,其境外费用免收,但其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6)公派来华留学人员、研究生回国度假的时间,按照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

(七)派出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的,其在华配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派出研究生的配偶如是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用人单位申请回国探亲假。经用人单位批准,国外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支付国内工资,第四个月起,职工放假停薪留职,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决定。

研究生配偶获得国外奖学金、助学金,探亲期间申请出国留学的,可在假期内报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

(8)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如为境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已毕业的研究生,为不影响其完成学业和研究计划,一般不予批准出国探亲。

(九)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学者,在国外停留时间较短,没有回国休假的资格,其配偶在国内就业的,一般不予回国探亲。

6. 自费留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渠道,应当予以支持。对自费留学生,应当给予与公派留学生同等的政策待遇,关心爱护,鼓励他们完成学业后尽早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自费留学生是指中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亲友资助,或利用自有或者亲友在境内的外汇资金,到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留学或接受进修的学生。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取得外国留学人员入学许可证和经济担保证明的非在职人员、高等学校非毕业学生、归侨及侨眷、华侨、港澳台同胞、内地华侨家属,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四)为维护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秩序,员工辞职、自费出国留学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应当服从分配、服务国家。

国内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争取按照入学规定完成学习与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业自费出国留学。

(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研究生、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政府工作骨干、特殊技能人才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应尽量纳入公费出国留学范围,其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参照出国留学公费奖学金规定办理。

(六)高等学校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保留学籍一年。自费出国留学的工作人员,自出国次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七)受聘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其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保留,与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取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受聘人员,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可以计入在华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八)自费留学生出国前,其所在单位和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自费留学生介绍出国留学有关规定和国内外有关情况,对其出国留学事宜进行指导。

(九)自费留学生出国后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和联系。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也应主动联系、做好自费留学生的保护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其努力学习,关心其在国外的生活和学业。

(10)自费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回国工作,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其国际旅费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承担,国内安置费用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十一)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毕业生,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于毕业前六个月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国家教委负责安排、分配工作;或回国后向国家教委报到,按同类公派留学生分配办法和工资福利规定办理。

此前发布的有关出国留学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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