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67|回复: 0

见习基地违规将被取消,主动申请退出需书面申请并经核准后注销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0

回帖

5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57748
发表于 2024-9-22 21: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过大;

3.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的情形。

对逾期未整改的实习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作出暂停、终止资助、追回已拨资金、注销实习基地的决定;对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六)取消和撤销

实习基地主动申请撤销的,应当在完成带教实习工作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培训无法正常开展;

2.超过一年未招收过实习生;

3.市级考核不合格的;

4.其他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情形。

五、运作与实施

1. 招聘信息

实习基地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实习岗位信息。

2. 学员招募

实习基地可通过自主面试的方式筛选申请者并决定是否录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创业)指导人员应根据基地实习岗位类型和规模,向有实习意向的失业青年推荐符合条件的实习岗位。实习基地原则上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实习生一律录用。

3. 学生注册



实习生实习前应与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岗位、实习起止时间、实习教学内容等。实习基地凭实习协议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实习生报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准予报到。

(四)岗位培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实习生正式上岗前进行实习政策及劳动权益保护知识宣讲,帮助实习生了解实习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拒绝参加培训的,将取消其实习资格。

(五)实习生实习

实习生应按规定参加实习,并通过指定渠道进行考勤。实习基地应组织实习生参加实习,落实实习管理制度,核实出勤情况,记录工作记录,按照实习协议和教学计划对实习生进行管理。实习期结束时,实习基地应根据实习生实习情况,客观评价实习成果,出具实习结业意见,办理结业手续。对正常完成实习的实习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实习结业证书;实习生因故未能完成实习的,实习基地应及时办理中途退学手续。

(六)补贴管理

实习基地应根据实习生实际出勤情况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实习生活费、教学费补贴申请,每年下半年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一次性教学费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实习基地生活费、教学费补贴申请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收到实习基地一次性教学费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生活费、教学费(一次性教学费)补贴资金将在3个月内发放至实习生和实习基地指定账户。

6. 实习补贴

1.补贴项目及标准

1.学员生活费。每名学员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贴。每名学员每自然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个工作日。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培训基地,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培训出勤工作日,出勤天数不得跨自然月累计。补贴资金通过指定银行发放至学员账户。

2、实习教学费用。每名实习生每月的实习教学费用补贴为当年本市城镇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资金支付至实习基地或提供教学服务的派出单位的银行账户,用于实习老师的教学费用,以及实习基地因实习教学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实习教学过程中开展的各项活动费用,购置实习生使用的设施、设备和耗材费用等)。

3.学员一次性培训费。直接提供就业培训岗位的就业训练基地和派遣单位,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留用员工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培训费补贴。经过创业训练基地的跟踪帮扶,学员培训结束后一年内自主创业,带动1人以上就业,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基地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培训费补贴。补贴使用范围与实习训练费补贴相同。

4、实习生综合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实习生购买综合保险,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和第三方损失。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确定和调整。

2.补贴资金渠道

2021年12月31日前,补贴资金从原渠道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实习应缴纳的生活补助、实习教学费补贴(含一次性教学费补贴)和综合保险费补贴从市地方教育专项附加资金中支付。其他参加实习人员应缴纳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跟踪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实习基地日常运行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检查实习后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规范实习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做好实习生退出实习、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分析区内实习基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对参加实习活动的青年,要积极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实习成效;对就业实习后留用的实习生,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对参加创业实习的实习生,要加强实习后创业指导和政策宣传,为其创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实习后未能就业或创业的实习生,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8. 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实习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习规模、实习质量、实习管理等。在评估方式上,可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对实习基地的评估。评估结果分为A、B、C、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A级基地不超过5%,B级基地不超过10%。其中A级基地可评为“上海市就业实习示范基地”或“上海市创业实习示范基地”。具体考核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九、其他

(一)毕业班学生愿意参加实习项目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实习项目。参加实习项目的学校应当将毕业班学生实习工作纳入学校教学总体规划,不得将实习作为教学计划中的实习内容。有关学校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校毕业班学生基本情况,与愿意参加实习的学生及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学生实习动态跟踪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和指导。对完成实习并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给予一定学分。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监督和考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员配备,组织实习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加强补贴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学徒不得同时参加就业创业实习,在同一实习基地只能参加一次实习。学徒在实习期间不纳入失业统计,不与实习基地或实习岗位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实习指导老师应为实习基地或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退休人员返聘、内部调动等)员工,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

(五)申请成为创业实习基地和间接提供实习岗位的就业实习基地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做好实习生的统一管理和教学指导工作。

(六)就业创业实习相关协议、表格、实习结业证明模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七)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实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同时废止。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实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核准的实习基地、实习生、参与实习项目的学校,可自然继续成为本通知规定的实习基地、实习生、参与实习项目的学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智道时空】 ( 京ICP备20013102号-16 )

GMT+8, 2025-5-3 14:05 , Processed in 0.063284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