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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及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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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2: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休或者调整退休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者连续服务年限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计算,即:在“满”一周年之后计算。一年,享受退休福利人员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作年限按照国务院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年限计算暂行规定》计算, 1955年。如果处理了,就不会有任何变化。

2、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岗工、经济建设农民工、“工农两用”人员转为正式工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知人细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计算工作年限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家机关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职工”) “)”)正式受聘的,其正式受聘前在本机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式聘用前该机构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前曾在多个单位临时工作过,则不能全部算作工作年限,只能算正式录用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在校期间的学习时间必须扣除。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毕业后分配正式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也从计算工作年限的开始时间开始发生变化。算起来。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63)中劳新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后,必须在季节工期间工作。连续多年被评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可以按连续工龄计算。

1958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发布《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学徒劳动保险待遇处理的意见》规定,学徒期满转为正式工人或职工在企业内学习的年限按照在企业的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岗工工龄计算的问题》[73]纪老业字第7号规定,轮岗工工龄的计算与轮岗工工龄的计算相同。临时工,即:轮岗工人返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中农民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劳保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农民工在经济建设中工龄计算问题经济建设者被雇主聘用或转为国家雇员。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用工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单位作为农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按连续工龄计算的服务。

原国家劳动局《关于“工农”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80)劳保编字第41号】规定:职工最后一次以“工农”身份工作的时间录用和更换前的单位“员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正式员工后的工作时间相结合,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3、民办教师和长期顶流代课教师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关于边境县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通知》(旗)、市立中小学”和1980年7月。9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年资计算的批复意见》两个文件中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和长期代课教师按规定转为公办教师(包括直聘、聘用、顶替)的教师,应从最后一次起连续工作年限从被所在单位批准担任民办教师或者公办教师之日起计算。长期代课老师。在两所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经适当程序转移的,应当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考入(或推荐、推荐)各级师范学校并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他们原来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从事教育的时间结合起来。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财局[87]交纪字96号文件在给河北省教委的批复中规定,聘用民办(代课)教师的年限为:正式国家雇员(教师、干部),无论如何招聘。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转为正式国家工作人员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正式国家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可以进入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可计入连续工作年限。

对上述公办教师,民办教师工作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的,按照原省委转发的《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教育部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经各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往其他部门工作的,民办​​教师工作时间仍按连续计算服务长度。本规定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营业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4、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服务年限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保[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招收、顶替、聘用为正式国家职工或进入医疗机构。各级学校及研究生(或研究生)。转为正式国家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转为正式国家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的乡村医生工作时间(含原赤脚医生工作时间)可与成为正式国家雇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并计算为连续服务年限。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服务年限,经适当程序调动的,合并计算连续服务年限。

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请注意以下三点:

①不包括个体执业医师,也不包括无证执业医师。



②文中“正当程序移交”应谨慎对待。至少要由乡镇机关办理好转移手续,才算“按程序转移”。

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年资计算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1日以后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具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才能被认定为乡村医生。

5、原在乡镇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享受国家补贴的半全日制职工工龄计算

原在乡镇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享受国家补贴的半全日制职工(以下简称半全日制职工)是指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担任干部、职工职务的人员。从事全职工作的国家非正规职工(包括计划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和单位自行招收的人员)。半全职员工不间断地正式参与工作意味着:

(一)在最后半脱岗岗位上直接录用、聘用为正式国家干部、职工的;

(二)入伍后在最后半全职岗位上晋升,后调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最后半全职入伍,复员后安排正式工作,成为正式国家雇员的。其工作时间也从计算工作年限的开始时间开始计算。

六、“四清”“斗批改”工作组成员资历计算

参加“四清”、“斗批改”工作班子的人员,从“四清”、“斗批改”岗位上直接吸纳聘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推荐、直考的大专、中专、技工学校毕业后由国家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或直接入伍、转业、复员后被政府直接安排为正式职工从事“四清”或“斗争、批评、改革”的工作时间,可与今后工作时间结合起来。计算工作年限的时间,但在上述学校学习的时间从计算工作年限的开始时间中扣除。

7、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1、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并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正式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中老新字第292号文件[62]计算,即: “因工作原因需要通过行政晋升分配到各学校学习,并且在学习期间支付工资的,学习期间及之前的服务期限可以合并为连续服务。如果学生是学习期间获得学校津贴的,不能计算学习期间的工龄,学习期间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0年至1978年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务院国发[1973]39、81号文和1977年2018年11月11日规定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实施文件[77]教机字420号、[77]财市字365号、[77]劳信字369号,即:《全国职工、进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学习时间应按连续服役时间计算。”

3、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工作年限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的教学统计数据计算1979年8月4日实施[79]315号文件、[79]财194号、[79]工会工资69号文件,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不计入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但1970年至1978年下乡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知青,根据有关文件,学习年限可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保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技工学校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不计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工龄的计算。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学习期间计算工龄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 1.国内博士生在读期间的工龄计算。出国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资历问题仍按照《国务院批复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 [1986]107号),即: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家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在国内计算工龄。聘用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并回国工作后,可以保留出国前的工龄,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回国工作的,其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与出国留学的年限相同。 (二)在职并已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其工龄按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时计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工龄也按规定的学习年限计算。执行该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取得研究生学历的非就业人员(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在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工龄。该规定自1990年1月起实施。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不再得到补偿。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文件《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规定,目前自费出国留学的职工一般可以无薪留校。如果他们要求辞职,他们可以同意。停薪留职人员,自离职次月起停发工资。出国留学人员五年内回国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五年后回国工作的,将在国外工作的时间和回国后返回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该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服务经历两年以上的,在批准的出国留学期限内,由原单位支付同等工资,服务年限按照规定计算。自费出国留学的方式。

六、1970年至1978年半下岗职工、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保送或录取进入大学、中专、技工学校学习的时期。算作工作年限吗?由于半专职人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就学前都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就学年限不能算作工作年限。

八、职工受处罚后工作年限的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年龄的计算。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下发的《关于办理移民安置工作和清理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对原被开除、除名、劳教的人员或劳动改造,经筛选已康复,原处理确实不妥的。安置后,职工受到处罚的期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劳动保险78号文件[80]对公职人员不当解雇也有类似规定。

2、关于被辞退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根据原内务部第740号人事函[59]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被开除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工作年限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情节较轻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将受处分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不良分子被开除或者受到刑事处分的,其工作年限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试用期员工工作年限的计算。 197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仍在原单位工作的,缓刑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工龄的问题》([78] ] 法务局第11号、[78]劳信字第20号)规定,公民犯普通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但不剥夺政治权利的,并仍在原工作单位任职的,停职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劳动教养(未开除公职)或者劳动纪律监察人员年龄的计算。 [59]根据人事函740号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劳教期限一般不计算在工作年限内。受处罚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判处劳动教养、开除公职又重返工作岗位的,其工作年限可按照本批复(条)精神计算。

5、被辞退、试用期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根据原内务部第82号函[62]的规定精神,工作人员在受到开除、留校察看等处罚后,正式调任并考核工资水平的,其工资标准为:或者其工作年限可以在试用期内计算。

九、复员、复员、退伍军人服务年限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260号文件[63]规定:国家指派到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兵役年限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员相同。下班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后,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者主动离职的,其工龄的计算方法与普通职工相同。其中,对于不服从国家分配、自谋生计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央劳动工资通知260号也规定:复员退伍军人返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为与其参加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时间相同。在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农村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服务年限。

国务院[67]国老子公告第382号规定:“军龄+入伍前服役年限”是指入伍前连续服役年限。原被裁减回家后又在家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裁减前的连续服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入伍的退伍军人,入伍前的连续服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226号文件[63]总政治部规定,因违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士兵,其过去的兵役经历不计入军队服务。

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自兵役机关批准征召义务兵之日起至军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兵役期限为10个月,并根据周年纪念日计算。退休后新分配工作的,其兵役年限和分配时间按照连续服役年限计算。入伍前曾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入伍前的服役年限和服兵役年限以及连续服役时间计算,享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他们工作的单位。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辛字33号文件规定,退役义务兵的军龄,自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者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部队部);时间、军龄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计算。我们认为,军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还需要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所以,办理退伍手续比较合适。对于退役军人,必须经过教育、成熟后,方可批准退出现役并填写表格。证书颁发之间没有时间间隔。因此,我们认为,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日期计算军龄的方案为宜。军队干部确定复员时,一般先经上级组织批准,然后正式办理退伍手续,到当地安置。在经批准办理退伍手续前,他们仍是军队干部,享受军队待遇,有的继续工作。因此,转业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办理退伍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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