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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董事长夫人买入股票引发内幕交易质疑,真相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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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0: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石的妻子王江妹买入46900股万科A股后,公司发布了多项利好消息,刺激股价暴涨。针对内幕交易质疑,万科董事会于7月20日发布《关于王江苏省出售万科股票决定的公告》,表示王江苏省的买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日,王石董事长在其博客上发表道歉文章,称王江四的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购买了该股份。王江苏遂还决定于7月23日出售其持有的万科A股,并将所得款项全部交给公司。

麻烦似乎已经结束了。由于王江苏将出售万科A股的收益全部捐给了公司,且王石董事长过去声誉良好,很多投资者倾向于相信董事会的解释,认为王石董事长夫妇王江苏遂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但部分投资者仍存疑问。

那么,王江苏燧收购万科A股是否真的没有人涉嫌内幕交易呢?恐怕没那么简单。从理性分析,斯宁宁愿相信王石的解释,那就是这只是管理王江四财务的人操作失误造成的意外。但从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仍应对涉嫌万科股票内幕交易的人员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确实证明王石、王江苏四人不存在内幕交易,应该有利于维护王石、王江苏四人的“终身声誉”。

以下是对谁涉嫌万科股票内幕交易的法律分析。

1、王江苏是否可能是内部人士?

《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律责任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相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从字面上看,王江苏似乎并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因了解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与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因此,深交所将相关高管的配偶视为“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正是因为这一规定,深交所网站才公布了王江苏嗣购买万科A股的消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其他人员”的授权,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起草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所涉及的自然人的配偶、自然人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因家庭关系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从本质上来说,王江苏确实可能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王江苏是否有可能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据王石介绍,“自万科成立以来,她从未参与过万科的任何商业事务,除了我的工资和收入外,她没有从万科得到任何好处。她并不像一些传闻所说的那么聪明。”是一位擅长‘抄底’的‘短线专家’,她连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都没有兴趣,更不知道如何利用内幕信息赚钱。”如果真是这样,王江苏遂就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但根据《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内幕交易还包括“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因此,即使王江苏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他仍有可能通过其他不违法的方式获取内幕信息。

由于王江瑟可能是知情人,所以不排除对她进行调查的可能性。

2、王江苏穗的经纪人会不会是内部人士?

王江苏四的代理人是否在王石、王江苏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王江苏四的账户买入万科A股,还有待调查证实。如果确实王石和王江四都不知情,只能排除利用王江四账户从事内幕交易的嫌疑,但不能排除利用他人账户从事内幕交易的嫌疑。是否利用他人账户从事内幕交易也应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显然是在王江苏的经纪人身上,即王江苏的经纪人是否是内幕人士。



王江苏的代理人未必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但不排除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可能。由于王江苏省的经纪人能够在王江苏省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王江苏省的账户买入当时市值超过90万元的万科A股(或许还有其他股票),这说明该经纪人与王江苏省的关系非常密切。王家。经纪人是否利用与王家人的关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如果特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他就成为内幕人士。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王江苏穗的代理人如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信息,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因此,有必要调查王江苏省经纪人当时买入万科A股的原因,以及为何犯下奇怪的“操作错误”,利用王江苏省的账户买入万科A股。除了使用王江嗣的账户购买万科A股外,他是否还使用其他人的账户购买万科A股?如果王江苏的经纪人涉嫌内幕交易,那就违法了。

3、还有谁涉嫌涉嫌内幕交易万科股票?

除了调查王江苏的经纪人外,还可以进一步调查其他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例如,万科董事会7月10日公告:“7月9日,公司与(非法定中文名称:凯德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商业”)签署战略合作纲要。 。为专注住宅开发,拓展项目开发空间,公司计划与凯德商业在已开发、正在进行及未来新项目的商业部分开展非独家战略合作。 “万科与凯德商业谈判签署战略合作纲要是否有内幕人士涉嫌利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呢?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尚未公开且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 “股票” 《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将“内幕信息”定义为“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向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所知悉的信息”。 ”。 “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市价格的重大信息。”因此,除了万科内部人士之外,凯德商用内部人士也可能了解内幕信息。

又如,证监会发审委7月9日通报,发审委将于7月13日对万科2007年公开发行A股进行审核。7月9日至7月12日万科并未公告发行审核通知,也没有暂停交易。董事会于7月13日才发布《关于发行审核委员会暂停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公告》,为何迟迟未披露?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即时公告的规定? 7月9日至7月12日期间,是否存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这些也应该检查。

4、涉嫌内幕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某人涉嫌内幕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知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参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事项。涉及证券或期货交易。在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有价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部关于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知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参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涉及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事项,不得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被公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内幕交易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 4.造成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王江嗣账户的交易金额,仅按购买计算,就超过90万元,大大超出了起诉标准。因此,如果您涉嫌内幕交易,仅买入46900股万科A股,就应该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起诉。

总之,“平息各种谣言和猜测”的最好办法是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调查真相,而不是仅仅将万科A股出售所得全部上缴给公司。



2007年7月22日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江苏穗决定出售万科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B

公告编号:〈万〉2007-033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年7月6日,公司董事长王石在海外登山度假时,其妻子王江苏四的代理人在王石、王江苏四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了万科A股46900股。这一事件引发了一些误解和猜测。为消除相关误会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的影响,王江苏遂决定于本公告发布后于7月23日出售其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并将所得款项全部转入公司。

董事会认为,王江苏穗的买入行为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司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收购发生后,公司按照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但考虑到相关误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董事会支持王江苏妹的决定,并向投资者转达了王江苏妹女士的歉意。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7 月 20 日

作为万科董事长,我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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