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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犬只限养区范围,遵守养犬许可证制度,合法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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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6: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犬类限制饲养区域范围

本市市区、郊区、工矿区、旅游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均为犬只禁养区域。

2.限制区域实行强制疫苗接种和养犬许可制度

限制区域内确需饲养犬只的个人,仅允许饲养《四川省养犬限制区域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所列品种的小型观赏犬。严禁饲养凶猛犬类和大型犬。成年犬的高度(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不超过35厘米。

第二十四条 限制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身高标准如下:

1. 北京犬 2. 西施犬 3. 西藏猎犬 4. 西班牙猎犬

5. 拉萨犬 6. 博美犬 7. 哈巴狗 8. 日本钟

9. 丝黄犬 10. 日本黄犬 11. 吉娃娃犬 12. 卷毛比雄犬 13. 马耳他犬 14. 约克夏黄犬 15. 贵宾犬(玩具型) 16. 蝴蝶犬 17 中国冠毛犬 18. 骑士查理王小猎犬 19. 布鲁塞尔西班牙猎犬 20. 腊肠犬 21. 西高地灵缇犬 22. 丹西西蒙多犬 23. 狮子狗 24. 比特斗牛犬

来源:警官小郭

(2)体高标准:成年犬体高不应超过35cm



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持犬主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到辖区派出所申领犬只饲养许可证证书。

单位需要在限制区域饲养护卫犬的,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饲养许可手续后,方可饲养。保留。

3.限制区域内犬只的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拴养、圈养犬只,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2)带犬只外出时,必须在犬只脖子上挂准所有权标志和免疫标志,接受检查。

(三)带犬外出时,应将犬放入狗笼内或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狗绳牵引(绳长不得超过3米)。如有必要,应给狗戴上口套。

(4)带犬只外出时,应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5)带犬只外出时,应给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行人让路。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宾馆、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执行公务的军警人员、盲人携带导盲犬、重度残疾人携带辅助物品的除外狗。

(七)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携带宠物狗时,必须征得司机同意。

(八)及时制止狂吠的犬只和犬类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处理非法养犬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拴养、圈养犬只,或者非法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的,依法予以查处按照《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和检测,核实犬只饲养证书。如果狗主人发生变化,必须重新申请批准。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必须持有有效免疫证明,禁止非法交易或者转让准繁育免疫证明。犬只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检测、免疫、认证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犬只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表演的,按照《四川省犬类禁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主人每只狗将被罚款20元至100元。

(三)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或者清理。省”。狗主人拒不改正、清理的,将要求狗主人代为清理狗只,费用由违法行为承担。承担责任,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金。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中国”;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咨询电话

免疫咨询热线:市农业局:0830-

申领养犬证查询电话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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