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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及身体条件证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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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05: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机动车驾驶证颁发地或者颁发地外参加考试并提交身体状况证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节 核查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查。

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必须在每次记分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但一个评分周期内无评分记录的,免予该评分周期的审核。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驾驶证的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且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交通事故。本计分期结束。管理部门接受审核。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颁发地或者其他地方参加考试并提交身体状况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身体状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参加学习考试成绩满12分后记分。

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并在一个计分期内获得积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许车辆驾驶证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承担同等或更大的责任,并且其机器没有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在考试时必须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件警示教育。

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解决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证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考试。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车辆管理机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 死亡;

(二)提出注销申请;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撤销的;

(四)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梅尼埃病、眩晕、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运动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疾病的;

(六)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被抓获,正在接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吸食精神药物成瘾尚未康复的;

(七)一年以上未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且在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能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驾驶证,在三个计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提交身体状况证明;

(九)年满60周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仅驾驶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或者年满70周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仅驾驶低速货车;三轮车辆、轮式车辆等允许驾驶的自行车和机械车辆的种类;

(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宣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因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提交《机动车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的证明材料。实物证明。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未处理交通事故记录的,事故应予以记录。目前,该起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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