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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与监督监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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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01: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供水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一、从事生产、供应活动的饮用水供应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管理颁发,有效期四年。证书到期前六个月重新申请新证书。

(三)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供水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负责本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供水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单位所在地应当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01

国家层面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公布。 2013年6月29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以及与饮用水卫生安全有关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法规。饮用水供应单位从事生产、供应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订)

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中下放管理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8项《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证》,下放至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1号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供水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供水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供水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单位所在地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颁发,有效期四年。年。证书到期前六个月重新申请新证书。

02



河北省级法规

01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供水业务。

第十六条 生产涉水产品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组织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查。

原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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