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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发行使用规范及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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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1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借记卡(以下称为“银行”),并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该宪章是根据州议会的“销售管理法规”和“银行卡业务管理措施”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则,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则,规则,规则,规则,规则,规则,规则,规则,规则,规定。

第2条:本宪章中提到的借记卡是指银行分支机构向个人客户发行的银行卡,首先存入,然后使用,并具有全部或部分消费结算,转让和汇款,现金存款和撤销,投资和财务管理的功能。

第3条:根据媒体类型,将借记卡分为磁条带卡和磁条带芯片复合卡。磁条带芯片复合卡持有人可以使用芯片卡在具有相应功能的设备上进行交易。

第4条:根据目标客户类型,将借记卡分为一张卡和VIP财务管理金卡。

第5条:任何自愿遵守本宪章并符合卡发行条件的个人都可以向发行银行提供带有其有效ID的借记卡。要申请借记卡,您必须填写申请表,以确认您遵守“ 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文章”。使用借记卡处理业务时,持卡人应遵守发行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6条:持卡人可以在其业务渠道,特殊商人和自助设备上使用其卡和密码,并具有全部或部分存放和撤回,转移,汇款,汇款,询问,付款,付款,投资和财务管理的功能,或者他们可以在中国联盟的国内和外国自动机器以及其他接受者以及其他接受者以及其他接受者以及其他接受点以及其他接受点。

第7条:持卡人可以申请在线银行,电话银行和移动银行服务,例如使用卡和密码的移动银行业务。持卡人还必须遵守电子银行业务的卡发行银行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申请关闭或激活交易功能,例如转移功能,并可以为指定范围内的每个通道设置事务限制。

第8条:申请借记卡时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必须使用借记卡处理使用密码的消费解决,提款,转移和汇款服务(筹码卡中的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使用密码进行的任何交易均应被视为由持卡人本人完成。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处理的各种交易所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是此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必须正确保留借记卡和密码。发行银行对持卡人的存储不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仅由发行银行批准的人允许借记卡使用。如果持卡人委托另一个人来处理业务,则必须遵守卡发行银行相关业务的代理法规。

第9条:持卡人可以使用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处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行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现金或帐户存款转移到芯片存储的业务,并在交易期间直接从芯片上扣除。芯片卡的电子现金被认为是现金管理,未收取任何利息,也不会报告损失。芯片卡的电子现金交易没有交易密码。使用芯片卡的任何电子现金交易本人都被视为持卡人。发行银行应对持卡人对筹码的流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如果持卡人丢失了借记卡,则持卡人应立即报告借记卡的丢失(除了筹码卡的电子现金外,并且发行银行将不接受电子现金的损失)。报告损失分为临时报告和正式报告。持卡人可以在业务渠道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临时损失报告。在报告损失时,他们必须提供卡号,帐户名,ID号和其他信息,以通过发行银行进行验证。如果在五个自然日内报告了临时损失(从损失当天计算出来),则必须完成正式损失报告程序,否则临时损失报告将自动到期。官方损失报告是书面报告。持卡人必须持有其有效的ID,并提供诸如卡号,帐户名称,ID号等的信息,才能转到原始发行银行业务渠道。持卡人正式报告损失后,他或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后发布新卡或通过卡销售程序。如果持卡人取消了损失的报告,则持卡人必须使用其有效的ID,报告的借记卡和损失申请表的报告,以适用于原始业务渠道,以进行避免损失的程序。报告损失的程序将完成,报告将生效。由于持卡人在报告无效之前或之后,银行对持卡人丢失借记卡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如果持卡人连续三次进入自助服务设备中的错误密码或连续五次输入柜台中的错误密码,则发行银行将在借记卡上锁定该帐户。如果持卡人仍然记得密码,则他必须将其有效的ID和借记卡保留给发行银行的业务渠道,以完成锁定程序。验证密码正确后,帐户锁已解锁。如果持卡人忘记了他的密码,则持卡人必须前往发行银行的业务渠道,以使用其/她的有效ID和借记=卡来完成密码重置程序。

第12条:持卡人可以在外币借记卡中申请当前存款和定期存款。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借记卡中的存款(筹码卡中的电子现金除外)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并且发行银行应根据法律代表该卡扣押和缴纳利息税。

第13条:如果持卡人使用卡在自己的自助服务设备上处理业务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错误而导致卡拆除,他可能会去企业插座,在删除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从卡删除后的第二天起)在其有效的ID和其他材料中可以证明他是卡持有人到自我服务的设备,该材料属于自我服务的企业,从而获得了自己的自我服务持有人,从而获得了自己的自助服务。如果该卡未在截止日期内收集,则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的自助服务设备的业务渠道有权处理它。

第14条:磁条纹卡没有有效期,并且将芯片卡设置为有效期。如果升级借记卡功能,持卡人必须使用其有效的ID和借记卡使用其密码来访问发行银行业务渠道,以通过卡更换程序。

第15条:发行银行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业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会计查询和其他对帐服务。持卡人可以申请发行银行业务渠道的声明。发行银行应响应持卡人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会计情况的询问和更正要求。

第16条:发行银行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借记卡服务的费用和收费标准。可以通过业务渠道和其他渠道检查收费物品和充电标准。持卡人必须根据发行银行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借记卡费用和收费标准有任何更改,则发行银行的最新公告应占上风。

第17条: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的使用,并且发行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宪章的规定和相关协议来阻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如果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则他或她应使用其有效的ID和借记卡向发行银行的业务渠道提交书面购买申请。在接受发行银行的业务渠道后,可以完成卡销售程序。卡发行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因为持卡人违反了本宪章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则或规定,或者因为持卡人未根据发行银行的法规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发行银行出于其他原因阻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则应通过公告或商业渠道或网站上的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由于电源,通信,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持卡人无法使用卡。发行银行可以协助持卡人根据情况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受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18条:发行银行的卡应承担根据法律保留持卡人的信息机密的义务,并且不得未经当事方同意将其披露给任何单位或个人,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否则持有人和持有人的同意。

第19条:发行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该宪章。如果发行银行对本宪章进行修正,则应通过商业渠道或网站宣布修订后的宪章。宣布超过30天的自然日之后,修订后的协会将生效。在公告期间,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如果持卡人对协会条款的修订有异议,并且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则他可以向发行银行的业务渠道申请卡销售,而发行银行的业务渠道将处理该卡的销售程序。如果公告期到期,并且持卡人未能申请取消卡,则应认为该卡是同意的。发行银行以合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卡使用期内(包括收集借记卡之前和之后)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渠道或网站公告)发出的公告(包括持卡人的借记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渠道或网站公告)也适用于持卡人。如果该公告与本宪章不一致,则此后发布的公告将占上风。

第20条:该宪章应从发行之日起实施,原始的“ 农村商业银行一张卡片”(附录1至  [2011] No. 326)应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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