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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订及相关规定废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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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意:该法规已被“税务行政重新审议规则(审判)”(发行日期:1999年9月23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除

所有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税收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所有具有独立计划地位的城市的税收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以及直接关联的进口和出口税收管理办公室:

1991年,我们的局制定并发布了“税收行政重新审议规则”,现在,根据“税收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则,原始“规则”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税收管理重新考虑规则”现在已发送给您。请根据实际条件认真实施。

州税务管理局(1991年)的“税收行政重新考虑规则”应从签发这些规则之日起废除。

税收管理重新审议规则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保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以根据法律行使税收执法权力,预防和纠正非法或不当税务行政行动,并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则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其行政规则和行政管理规则及其行政规则的规定。

第2条如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方认为,税务机关的特定行政行动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可以根据这些规则将重新审议申请对税务行政重新考虑机构(以下称为“重新考虑的机构”)。

第3条审查机构应根据法律行使其权力,不应受到其他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4条,这些规则中提到的重新考虑机构是指接受重新考虑申请,审查特定行政行为并根据法律做出裁决的税务机关。

这些规则中提到的重新考虑机构是指负责重新考虑工作的重新考虑机构中的机构。

第5条税务行政重新考虑应实施一级重新审议系统。

第6条税务行政重新审议遵循人民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7条审查当局应审查特定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合法的和适当的。

第8条在听证税管理重新审议案件时,审查机构不适用于调解。

第2章接受重新考虑的范围



第9条审查机构应接受对申请人对以下特定行政行为不满的申请的审查;

(i)税务机关的税收行为:

1。征税;

2。增加延迟付款费;

3。批准减税和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扣税和收取税款的行为委托预扣代理人。

(2)税务机关已订购纳税人提交税收或提供税收担保的行为。

(iii)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存措施:

1。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中止存款的支付;

2。抓住或密封货物,货物或其他财产。

(iv)税务机关向退出政府授权发出了通知,以防止退出。

(v)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执行措施:

1。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在拍卖会上扣押或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被税收抵消。

(vi)税务机关施加的行政处罚:

1。很好;

2。销毁非法印刷的发票并没收非法收益;



3.那些非法向纳税人和预扣代理商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书或其他便利的人,导致未能缴纳或偿还税款或欺骗州出口税退款,应没收其非法收入。

(7)税务机关拒绝签发税收注册证书,签发发票或没有回复。

(8)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接受税务机关的重新考虑。

第三章重新考虑和管理

第10条:重新审议对税务机关的特定行政行为的不满意申请,应在下一个层面受税务机关的管辖权。

第11条:税务机构根据税法,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派遣机构制定的特定行政行为的重新考虑,应受到建立派遣机构的税务机关的管辖权。

第12条:重新考虑对预扣代理人的不满或预扣代理税收征收的申请,应受较高税务机构的管辖权,负责预扣代理人。

第13条:重新审议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最终批准税务机构的管辖权。

第14条重新考虑由省份的税务局,自主地区,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的市政当局,具有独立计划状况的城市的税收局以及在税收征税局,海上石油税务局的税收局以及国家对税务税务征收纳税委员会的征收征收的征税的情况下,该官僚的征税均应涉足国家的征收。

第15条如果税务行政当局认为所接受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则应将其转让给具有管辖权的重新考虑机构。转移的重新考虑权不得自行转移。

第16条如果税务机关就重新审议的管辖权有争议,则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咨询解决。如果谈判失败,他们的共同较高税务机关应指定管辖权。

第17条:重新审议对被撤销税务机构撤销的特定行政法案的不满意申请,应受税务机关较高税务机关的管辖权,并继续行使其权力。

第4章重新考虑机构

第18条重新考虑机构应建立一个重新考虑机构 - 税务行政重新考虑委员会及其重新考虑办公室。

审查机构应配备全职审核人员。

第19条审查机构应在该县上方(包括县级)的税务局(分支机构)中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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