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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期间获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和营业收入。但是夫妻之间的贷款是否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他们需要偿还吗?
最近,伊利的哈萨克人自治县分支机构是新疆乌里古尔自治区高等法院(以下称为yili县分支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由丈夫和妻子之间的贷款造成的私人贷款纠纷。
2014年5月20日,郑(妇女)和太阳(男人)注册了他们的婚姻。结婚前,这名妇女以她的名字存入了23万元的账户,结婚后,她将其转移给了一个彼此的支付费用。 2017年6月,Sun购买了一辆汽车,Cheng从他的支付宝中花了13万元人民币购买汽车的费用。车辆的所有权被注册为太阳,太阳向郑发行了130,000元人民币。 2022年6月13日,双方同意离婚,同意除存款和房屋外,双方都将承担各自姓名的债务。该案涉及的IOU是130,000元人民币,从未提起。
今年3月,郑要求孙贷款130,000元,但被拒绝,因此他在土耳其人县人民法院起诉太阳。土耳其人县人民法院首先被认为是太阳向郑发行了欧伊,应该被视为双方同意处置这对夫妇的联合财产的行为。 7月25日,初审法院裁定,太阳将偿还郑的贷款65,000元。太阳不满意,并于8月8日向伊利县分支机构上诉。
YILI县分支机构的第二个实例认为,成的贷款发生在双方之间的婚姻期间。 Sun向Cheng发行了AOOU,并确认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并且该车辆以Sun的名称注册,并由Sun使用。当两人离婚时,车辆也归太阳拥有。 Cheng的支撑付款没有八卦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购买汽车的费用是在结婚前由他所有的,Sun发行的IOU并未声明130,000元人民币属于Cheng的个人婚前。 Cheng花了130,000元从他的支付帐户购买汽车。太阳以他的个人名字向郑发行了iou,应将其视为从太阳到这对夫妻在结婚期间以个人名字的共同财产的贷款。因此,太阳应将贷款退还给郑,以扣除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份额的50%,而太阳应将65,000元人民币归还给郑。第一案法院的判决并非不当。 10月21日,伊利县分支机构裁定拒绝太阳的上诉并坚持原始判决。
(全媒体记者PAN 通讯员Qi 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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