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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修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优化企业营业执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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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5: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1日,CFDA官方网站宣布了“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对修改一些法规的决定”。该决定旨在实施国务院的要求,以加深改革行政管理,委派权力,结合法规和优化服务的要求。 CFDA已清理涉及改革行政批准制度和商业系统改革的相关法规。具体修订如下:

1。“有关药品管理许可管理的规定”

(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第6号)

(1)将工业和商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更改为2。第8条第4条中的企业业务许可。

(2)修改第9条至“ 2。  许可”第9条,第9条签发的“ 2。批准证书”。

(iii)添加一项,如第34条:“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生产的电子毒品业务证书和印刷毒品营业执照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互联网药物信息服务管理措施”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第9号)

第13条,第1项,“企业业务许可证的副本(新成立的企业提供的名称预批准通知和相关材料)将被修改为“企业业务许可证的副本”。

3。“药物监督和给药的措施”

(2004年8月5日,州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第14号)

(1)更改“工业和商业行政部门发行的拟议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律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的“企业业务许可,生产地址和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律代表或企业主管”。



(ii)在中央政府下,更改跨省,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委托生产药品的应用程序,以“委托生产毒品生产,生物制品(不包括疫苗产品,血液产品,血液产品)以及各省,自治区和自治地区和自治区域以及中央政府的申请,以“在中央政府的申请中”和“委托毒品和食品生产”的申请。中央政府直接在中央政府下进行的市政当局“委托生产毒品的申请应受到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下的粮食监督和行政部门的接受和批准。”

(iii)删除第29条。

(iv)将第30条更改为第29条,并将其修改为“该申请已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或省级,自治区或市政(食品)药物监督和行政部门”,“该申请已提交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给省级,自治区或市政食品监督部门,并由委员会委员会提交。

(v)将其添加为第59条:“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生产的药物生产许可证具有与印刷药物生产许可相同的法律效果。”

4。“医学装置生产监督和管理措施”

(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第7号)

(1)将第8条中的业务许可证和组织代码证书的副本更改为“业务许可副本”。

(2)将“委托方和受托人企业的业务许可证和组织代码证书的副本和组织代码证书”更改为“第30条第3款中委托方和受托人企业的业务许可”的副本。

(iii)将受托人和受托人的业务许可证和组织代码证书的副本更改为“受托人和受托人的业务许可的副本”。

(iv)添加一项为第72条:“食品监督和管理部门生产的医疗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电子证书具有与印刷医疗设备生产许可相同的法律效果。”

5。“医学设备的操作监督和管理措施”

(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第8号)

(1)将第8条中的业务许可证和组织代码证书的副本更改为“业务许可副本”。

(2)添加一项作为第66条:“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生产的医疗设备业务证书具有与印刷医疗设备业务许可相同的法律效果。”



6。“蛋白质同化制剂和肽激素的进口和出口法规”

(2014年9月28日,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海关总部第9号)

(1)“药品业务许可”,“企业合法人员业务许可”,“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交贸易运营商申请和注册表格”)和进口单位的“组织代码证书”;药物制造商进口原材料和准备中间人(包括国内子包装准备),并应提交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企业合法人业务许可”和“组织代码证书”;药品制造商进口了原材料和准备中间人(包括国内子包装准备),以及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和“企业合法人业务许可”;药品制造商进口了原材料和准备中间人(包括国内子包装准备),以及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和“企业合法人业务许可”;

(ii)更改第5条第5条“如果用户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导入,则还必须提供委托机构协议的副本和“企业合法人员业务许可”,“进出口和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副本进口单位的“企业合法人业务许可”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交经营者申请和注册表”)的副本。

(III)  the " Legal   ", " and    " (or " Trade   and  Form") and " Code " of  15, Item 6 to "Copy of   " Legal   " and " and    " (or " Trade   and  Form") of  ".

7。“粮食生产许可管理的措施”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第16号)

加上第62条:“食品和药物监督部门生产的电子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具有与印刷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8。“食品营业执照的管理措施”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第17号)

加上第56条:“食品和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生产的电子食品业务许可证证书具有与印刷食品营业执照相同的法律效力。”

此外,诸如“(食品)药物监督和管理部门”,“(食品)药物监督和管理机构”,“(食品)药物监督和管理机构”,“(食品)药物监督和行政机构”,“(食品)药物监督和管理局”等,“药物管理的制造业措施”,“药物管理的措施”,“药物管理的措施”,“互联网药物的管理”,“药物管理量”,”药物监督和行政部门,“州食品和药物监督和行政局”,“州食品和药物监督和行政局”,“省级药物检验研究所”,“省级药物检验机构”和“中国药品生物学产品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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