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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反合同
可以同时要求违反损失和损失吗?
我国法律中没有任何相关规定禁止适用违规损失和实际损失赔偿。根据“禁止禁止是自由”的法律原则,合同的当事方可以达成协议,这些协议与违约损失和实际损失赔偿并行。在协议的前提下,与合同并行适用的协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本协议的违约赔偿应理解为“惩罚性”违约损害。
同时,根据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和特征,“主要是补偿性和惩罚性为辅助性”,以及第29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第2段,如果合同违反合同的赔偿要求在“惩罚性”损害中达成的金额过高,则法院可能与实际损失相比,法院可能会与30%的实际损失相比。法院可以根据诸如错误程度,主观恶意和预期利益之类的全面因素来衡量和调整并做出公平的裁决。
案例场景
菠萝公司与草莓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应向另一方支付500,000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并赔偿相关方实际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菠萝公司违反了合同,草莓公司起诉法院,并要求菠萝公司承担50万元人民币的销售损失,并对草莓公司的实际损失200,000元人民币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草莓公司的要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预测
基于基本案例,莉莉姐妹做出了以下预测:
假设草莓公司可以完全证明它实际损失了200,000元:
1。应支持200,000元的实际损失;
2。如果菠萝公司声称500,000的违约损失的罚款太高,则法院可能会支持菠萝公司的索赔,并根据菠萝公司违反合同的实际损失和其他因素减少罚款。
因此,让我们看看哪些法律规定和批准实践是什么样的。
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法第107条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与协议不一致的合同义务,则其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例如继续执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第114条当事各方可以同意,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根据违反合同的违约,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损失,或者可以就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额达成共识。
如果商定的违约赔偿金低于损失,当事方可能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如果商定的违约赔偿金超过造成的损失,当事方可能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它们。
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第27条(ii)”如果当事方要求人民法院根据第114条,《合同法》第114段的规定调整违反赔偿金,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第28条如果双方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14条的规定增加对违约损害赔偿的罚款,则增加增加后违约损失的罚款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在增加损坏赔偿后,如果当事方要求对方弥补损失,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它。
第29条如果各方声称商定的违约赔偿赔偿太高,则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损失,考虑到诸如合同的履行,当事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全面因素,并根据公平,诚实和诚实和诚实和诚实的原则来衡量它们,并做出统治。
如果当事各方同意造成的损失的30%,则通常可以将其视为“过于高于合同法第2款第114条规定的损失”。
法院意见
在审查了我国家合同法律制度中违反合同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可以看出,没有明确的肯定性或禁止的规定可以平行应用违约损失和实际损失赔偿,从而导致意见差异和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同判断结果。
法院禁止共存并适用于法院:
(2017年)JING02 No. 11195和其他案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声称违反损失的损失和赔偿。法院认为:
我们法律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主要是赔偿和惩罚性的。销售损失与损失的补偿密切相关。补偿基于损失的赔偿。因此,违约损失应大致等于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国家立法授予法院增加或减少违规赔偿的权力。原告声称,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固定数量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显然与违约的损害赔偿赔偿的形状不一致,并且通常等同于损失,因此不支持。
法院支持共存的适用:
在当地最终案件中,例如(2019年) No. 14252和(2018)XIN01 No. 1536,法院支持原告对独立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违规损害的主张。法院认为:
考虑到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损害的性质是惩罚性违约损害,同意在公平性,诚实,诚实和可信赖性原则的指导下使用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协议并不排除,这并不能显示出对实际损害的基本差异,如果实际上是违约的损害,即使造成的损害均未发生任何损害,即这不会影响违规者的责任。
在两个案件(2019年)中,最高法院第938号民事最终决赛和(2011年)Zai Shen No. 84号,最高人民法院还支持诉讼索赔,即遵守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向遵守合同规定遵守合同的当事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惩罚性违约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类似于实际损失和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合同协议是双方的真正意图,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并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该案还指出,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仍是主要补偿,其主要职能是填补遵守合同的当事方的损失,以及严重惩罚违反合同的当事方的目的。过度的违约赔偿协议可能与公平原则相抵触,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引起道德风险。因此,如果当事方声称商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太高,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进行调整。
莉莉姐妹很有意义
违约损失既可以具有“补偿”和“惩罚性”的本质。您可以选择两个属性之一,也可以选择同时拥有它们。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这一点,当事方可以免费达成协议。但是,从我国司法起源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违约赔偿具有“主要是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征。
第一种情况:补偿性。
如果合同的各方仅同意对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责任,那么此时的协议是,违反合同责任应主要是“赔偿”违约损失,即,违约损失和损害损害赔偿赔偿,指的是相同的利息,这意味着损害赔偿将转换为违规损失,并将赔偿权赔偿的权利将被淘汰,从那时以后将被取消。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违约损害赔偿的罚款被用作补偿金额的基本参考标准。只要约定的罚款金额低于符合合同的当事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司法决策机构就可以要求增加。否则,违约损失的罚款不是实际损失太高的情况,违反合同可以要求进行适当的减少。该请求不一定支持。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II的第29条,该请求还需要与诸如故障程度和预期收益等因素结合进行全面衡量。可以从中可以看出,当商定的违约损失额高于实际损失时,立法机构确认并支持违约损害的“惩罚性”性质,但仅阐明了其赔偿的限制是惩罚性。
第二种情况:惩罚性。
如果合同还规定了对违约损害赔偿和损失赔偿的两种责任方式,则此时违反损失应理解为“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对应于对赔偿赔偿的实际权利。
目前,违约损失和损害赔偿的组合是基于免费合同。双方可以同意,损坏将不包括违约赔偿金,声称违反损失的权利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彼此独立。目前,违约损害赔偿具有惩罚的作用。惩罚性违约赔偿是惩罚一方违反合同的协议,并且不与违反合同的赔偿职能相抵触。违约损失和损失补偿可以共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II》第29条,尽管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与设置时损失共存,违反合同后,违反合同的违反行为也可能要求法院减少违约损失。违约损害赔偿规则的目的是鼓励市场交易,动员商业活动,保护和保护违约方的合理利益,并防止人为的道德风险。根据法律向违约方索赔是合法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方尚未申请减少法院,从理论上讲,它们可以与损害赔偿一起申请,法院不应使其折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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