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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规范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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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16: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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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社会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技术社会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条件》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机构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条件后,应当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将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标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设施作人员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章 就业条件

第六条 机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审批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或“维护、检测、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为自有的,应当有权属证书;属租赁的,应有出租方的权属证明和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证明文件,场地的施工面积不得低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档案,配备维修、检测、消防安全评价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准,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对职工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本机构聘用的消防设施作人员,应当按照“楼(构)消防员”和“消防设施作人员”的专业指导和技能要求进行执业。

第十一条 开展消防设施维护、检测服务的机构,应当执行《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价服务,应当执行消防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制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条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消防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记录、作业指导书等。

消防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制度应当包括评价小组、评价计划、评价计划、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质量、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本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注册执业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机构承接业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

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承办业务时,技术人员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注册批准的岗位进行执业,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作人员资格的个人不得在同一执业项目中发挥不同作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承办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的运营人应当到项目现场进行实践。

第十七条 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

第十八条 机构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执业。

第十九条 机构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保密物品除外)应当通过《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执业。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运营人应当对服务进行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当由消防设施运营人签字并加盖消防设施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机构应当在服务活动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记录、报告等文件,并由委托方和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组织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工程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的标识,并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物消防控制室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完善公示信息示范文本,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考。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实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检测、维修、考核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 6 年,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本站权属证明、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证明文件;

(二)质量管理或者消防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有关格式记录;

(三)从业人员名录及其相应的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四)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以及定期验证文件等;

(五)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合同、执业过程目标、真实、完整的记录和结论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方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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