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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黄岗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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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4 18: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件7 第一章 宜丰县黄岗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宜丰县黄岗镇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为减少行政纠纷,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行政执法行为。以及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定等。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包括启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备案等。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频、视频记录等方式进行管理,跟踪记录活动情况。书面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件、有关调查取证的文件、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报告、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视听记录方式包括摄影、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完整的原则。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类型、场景、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保留整个执法过程的记录。文字记录和视听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第五条 执法单位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完善内部工作流程,记录内部审批全过程,明确负责人、审批人、审批人。负责人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提出初步意见和理由。 ,经审核人审核后,由审批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立案记录 第六条 执法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审查后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保存有关情况的书面记录。第七条 执法单位依职权和申请提起的其他行政执法程序,以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以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确认、行政裁定等为依据。 第三章 调查笔录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人员的人数、姓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情况等情况书面记录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场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录音、录像方式记录。第九条 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并应当出示法定执法文书,以书面形式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出示询问笔录等文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文件、物证;有现场检查(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检查)记录等文件; (四)抽样 取证时,应当出示抽查抽样通知书、项目清单等文件;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答辩时,应​​当出示权利通知书、陈述、答辩笔录等文件; (六)举行听证会,应当遵守听证程序。 (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等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

第十条 执法单位根据申请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前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对核查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执法单位采取现场检查(检查)和抽查、抽样、调查取证的,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录像。采用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第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时,执法单位提取证据提前登记保存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证据保全清单。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强制文件。第四章审查和决定笔录第十二条法律机关的审查笔录应当载明法律机关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的记录和内容为专家论证会议记录或者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记录及内容为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件应当符合法定格式。第五章送达和执行记录第十五条直接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字人签名或者盖章。交货收据应存档。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邮件,挂号信、邮资证明和邮件送达回执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七条 留置权的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并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送达回执应当注明拒绝原因和日期,并由寄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公告的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用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以及公告所采用的方式和载体。书面公告应当保留,并将理由和经过的情况记入案卷。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依法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送达过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完整记录。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执法单位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当定期核实改正情况并作出书面记录,根据执法需要可以制作录音、录像记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在作出执行决定前作出法律催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单位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全部审查和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经提醒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单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应当出具相应文件备案。执行方式为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的,应当录音、录像。第二十三条 法律对执法单位强制执行没有规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记录申请强制执行的全过程。由人民法院执行。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档案。自行政执法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和音视频档案进行记录。记录信息并形成相应的案卷。

录音录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存入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第二十五条 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视频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二十六条 发生行政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申请复制整个执法过程的相关记录信息的,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复制使用,但下列情况除外:依法应当保密的。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单位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备案制度的指导、监督和协调。镇纪委负责相关制度落实的问责工作。第二十九条 执法单位制作、管理、使用行政执法文字、录音录像资料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考核评价。附件8:《宜丰县黄冈镇行政执法公告实施办法》第一条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办法是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制定的。第二条 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宣传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开,是指各执法单位采用一定方式公开其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告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公开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公开程序和审查机制。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各执法单位职责调整等情况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告将于当天更新。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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