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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授权体系详解:标准、方法与管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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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4 07: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建设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授信业务授权制度,确定全国各分行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标准和办法,制定本办法建设银行。

第二条 授信授权是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根据各行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授予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授信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授信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评估、及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授信工作由授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是衡量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率、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和综合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决定。具体对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表》(见附件1)所列七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分,根据总分确定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 。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级别分为A级、B级、C级、D级。信贷经营管理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A级总分≥90分

B级:90分>总分≥70分

C级:70分>总分≥50分

D级总分<50分

第八条 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声誉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7、情节严重的,或者损失重大的,降级为二级。

第九条 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存在事故、案件隐患的,在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等级基础上降低一级至二级。

第十条 各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由各银行自行评估、申报,并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条件报上级行批准:

(一)每年1月底前,各分行应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水平评分标准表》进行自评,实事求是地计算得分,并填写《信贷经营管理水平评分标准表》。等级评分表》(见附件2)向上级银行报告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及以上(含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下属银行上一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初步方案,确定授信额度。各下属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然后提交信用报告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级别每年认定一次。经授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附属银行授信管理水平须及时向附属银行报告。

第三章 授信范围

第十二条 授信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承兑业务、信用担保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权、授信总额的审批权单一家庭和批准小额个人贷款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项固定资产(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的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独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客户发放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据承兑业务核准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开出并指定中国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票据承兑汇票余额的核准权。票据承兑余额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已承兑的上述票据(包括已承兑和待承兑)金额与客户(出票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的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审批权限是指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开具下列各类(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担保的审批权限及金额之和: 。



1.本币担保业务包括预付款退款担保、进口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等。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退款担保。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一客户办理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额的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开证信用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和打包贷款业务之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为以下单项业务:

审批机关。

1.信用证开证审批权限是指向单一客户开立进口贸易项下180天内的即期、远期信用证时,减少或减少单笔交易保证金金额或累计减少保证金金额的权限。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累计向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金额与累计收取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的审批权限是银行在保留产权的同时,同意承兑进口商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或办理保函提货。客户免缴或减少保证金金额,并向申请人支付开立信用证的费用。有权批准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到期汇票的预付款。

三、进口代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单据时免收或减少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限,以及银行在办理付款单据业务时向客户提供的预付款金额。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是指银行对客户提供的以客户为受益人的议付、申购、贴现、垫付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的融资额度的审批权限。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时为其提供的预付款金额的审批权限。

6、打包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是客户保留国外银行开具的原始信用证作为担保时,银行对客户贷款余额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单户授信总额核定权,是指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总额的审批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各类个人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银行出具文件形式批准的、针对个人的贷款类型,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高端分期贷款等。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等。

第四章 授权(分授权或分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银行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下级银行各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限额:

(一)同一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银行具有相同的额度基础;

(二)在符合(一)条件的情况下,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础额度可能不相同;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B、C、D级的银行,其基准额度差异一般按照2.5、2.0、1.5、1.0的比例设定。 D级银行每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限额设定必须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不失效率,同时要考虑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状况;

(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小的银行,可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量调整系数根据某银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级银行所辖地区所有银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值的N次方确定。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辖区内业务量调整系数最大达到1.3左右:

1/N

某银行业务量调整系数=(某银行存贷款业务量/上级银行辖内各银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某银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银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某银行年末本外币存款余额上一年的

辖内各银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0.7×上年末辖内所有银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辖内所有银行本外币存款余额) / 管辖权

地区下级分支机构数量

第二十四条 上级银行对下级分行授信业务的授权(分授权、转授权)权限由其限额基准与业务量调整系数的乘积确定。现在:

某银行某信贷业务权限=某银行某信贷业务权限基数×某银行业务量调整系数

第五章 授权、分授权、分授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授予一级分行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承兑业务、信用担保、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权、授予单个家庭的信贷总额;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将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下放给有信用业务的二级分行。 C级(含C级)及以上管理级别。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个人审批权)和单户总授信审批权;可适用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

二级分行及以上授予信用担保审批权;各二级分行应全额下放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转让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授权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可将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审批权下授给有信用业务的市(城)分行管理级别B级(含B级)及以上。受理业务审批权限及单户授信总额;将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全部下放至各分支机构。分授权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支机构。

权限已转移。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不得将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下放给下属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不得将信用担保审批权委托给所属支行。

第六章 授信(转授权、转授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分行(含二级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授信授权(分授权或分授权)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并报信用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各类授信(分授权、再分授权)事项的基准限额,包括不同授信经营管理级别银行和同一授信经营管理级别银行的基准限额;信用经营和管理水平。银行对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客户的基准授信审批权限;

(二)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辖内各银行业务量调整系数;

(三)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辖区内各银行各类授信授权(分授权或分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的授信审批权限;不同的行业。 。

第三十条 经授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授信授权(或分授权、分授权)权限视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中国建设银行分授权书》; 《中国建设银行分授权书》的内容统一授予所属银行。

第三十一条 上级银行必须定期对各附属银行授信授权(分授权或分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各分行授信授权(分授权或再分授权)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授信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甚至取消其授权。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1.弄虚作假、谎报或者遗漏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

(二)超越授信授权权限审批授信业务;

3、发放账外贷款和账外贷款;

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

5、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6、被确认违反信用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总行信贷业务部门的授权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以向总行申请某类授信业务的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须将分授权方案报总行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先锋)、业务量较大的一级分行,可给予部分信贷业务全额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总行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各项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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