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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及适用范围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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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08: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颁发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编号: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地税法第186号,2001年12月13日)

各区地税局、直税局、外税局、稽查局、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操作程序,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厦门地税局印发的《厦门市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他们。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暂行办法

??1.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范围

(一)纳税人遇到解散、破产、注销、搬迁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向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地。直属税务局、开原区局、思明区局、湖里区局、鼓浪屿局等5个税务局中税务登记机关未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机关未发生变更,不属于税务登记范围这些措施的范围。

??2.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主管税务部门(科、所、室)负责人领取《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管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注意事项,如各类税费的结算、滞纳金、罚款、发票的缴费准备和注销、税务凭证的结算和缴纳等。

(二)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须填写《税务登记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科、所、办事处)申请注销登记:

??1.上级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文件(私营企业无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等);

??3.纳税人购买地税发票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4.纳税人领取地税纳税凭证,应填写《纳税凭证填制及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清算报告(因生产经营地点变更而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除外);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经管理人认定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应当当场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立即报告管理科(科、所、室)领导。

??(三)申请注销纳税人的检查清理

??1.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审计部门必须负责,管理员协助配合进行检查和清理。

所谓“符合规定标准”,是指各基层局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经营状况、纳税规模等因素,规定审计部门检查清理的标准。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局(科、所、办)初审后,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税务征管部门审核;税收征管部门报基层局领导批准后移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纳税人,并开展检查和清理工作。

??2.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科、所、室)应当组织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并通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室)负责检查清理工作。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较多涉税问题的,也可以向税收征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基层局领导批准后,检查部门安排人员参加检查或将检查清理工作移交给检查部门。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检查清理具体要求:

??1.参照审计管理办法,检查整理纳税人近三年纳税申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审计补偿情况、日常欠税情况(针对已终止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人们还应关注其清算所得的处理(税务),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进行检查和清理。税务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参加。检查报告须经管理部门(科、所、室)和审计部门共同签字。防止纳税人未完成涉税事项的意见。

??2.检查清理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做好发票清缴工作。至少两名税务人员应当联合审核纳税人购票、使用发票情况,核对应缴发票种类、数量,审核纳税人填写的《发票缴销登记表》。所有空白发票当场剪角即作废。空白发票偷工减料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发票注销登记表》中,并由纳税人、税务机关签字或者盖章。同时收回发票购货簿和发票专用章。

??3.检查清理纳税人时,检查人员应填写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载明税款的结缴、发票的结算、相关凭证的回收等内容(税务登记的恢复) )“发票专用章”应在表中“其他有关文件”栏注明),并连同下列材料报征管部门审核: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二)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等材料;

(3)检验报告(如有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况,应附税单复印件);



(四)发票购货簿、发票专用章和《发票缴费及注销单》。

??4.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凭证的纳税人,管理人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积极配合分局(部、所、办事处)票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做好税票清查清理工作:

(一)按照税收凭证管理规定和要求,检查清理纳税人领取税收凭证、缴款结算等情况,核实收到税收凭证的种类和数量,审核《税收凭证》 ”由纳税人填写。 《申报表填写及缴纳登记表》。收回未使用的税票。未使用完的税票回收情况,应当记入《税票结算、报销、注销登记表》,并由纳税人、税务机关签字或者盖章。

(二)票证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清理、回收的空白税票及其他相关信息录入广域网。

(三)纳税人收到的税务发票涉及发票结算的,稽查人员应当审核税务发票结算并出具书面《发票结算说明》(一式三份),并报会计并附有《税务发票结销登记表》和财务部门。

会计、财务部门对纳税报告、广域票据信息录入等进行审核,并分别在《税票结销登记表》和《税票结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管理员将保留退回票证的副本。 ,其余转至征管部门确认税票清关工作已完成。

(五)征管部门对报送的查验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税务登记注销申请表》和《发票注销登记表》签署部门意见。征管科审核确认纳税人无未清涉涉税事项后,将材料报基层局领导审批。批准后,征管部门在收回的证件上加盖“注销”印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广域网,并打印《税务登记核准通知书》,并附上《税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发票》。 《税务发票结销登记表》和《税务发票结销登记表》各一份交给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

??3.注销纳税人信息收集整理

??1.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据此建立注销税务登记户名单。

??2.清理回收的发票专用章由征收管理法规部门暂存。一定期限内,会同监管等部门销毁发票专用章(需三人以上参与),每年至少销毁一次。

??3.征管部门留存《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审批表》和《发票缴销注销登记表》各一份,以及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税务发票结算注销表》)留存备案。将《登记表》))交给管理分局(科、所、室),并附上纳税人注销年度征管信息、征管基本信息等按照采集管理信息要求装订并归档。

??4.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办法,由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5.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

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必须遵守时限。全部工作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环节具体时限由各基层局提前确定)。检查清理过程中发现涉税问题较多的,报基层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限。

为增强服务意识,办理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尽力缩短办理时限。纳税人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尽力在其要求的期限内办理。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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