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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详解: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境外投资者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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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02: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

2.依法征收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从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基金收益,视为企业非应税收入。

4、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已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体联系的期间。境外机构投资者(含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原油、期货交易收入(不含实物交割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原油期货经纪服务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税种不征收。财政资金、专项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权益性收入(注,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2009年以后企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 )并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7.对企业投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股息收入,按照差价收入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股票和持有股票的股息收入。

8、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价差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价差收入以及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收入,视为转让或持有标的资产取得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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