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49|回复: 0

重庆市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款支付担保新规,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要求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0858
发表于 2024-12-10 21: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付款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适用的工程付款担保的范围和总体范围。要求、施工过程管理、实施机制等要求。

《通知》明确,重庆市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合同总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付款担保。其中,交通、水利行业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免征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与社会资金共同投资的交通、水利行业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比例等比例扣除工程建设费缴纳担保。数量。项目法人未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法人不得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

《通知》规定,工程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项目法人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并等于履约金额担保金额。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者工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项目法人可以实行过程结算及付款周期合同中确定。分部滚动担保,各分部滚动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分部合同金额的15%。

工程款担保的有效期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工(交付)结算完成并结算工程结算款后30日止。担保有效期满前,因其他原因索赔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项目法人应在索赔完成后30天内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金。若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迟延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将在原担保有效期结束前30天继续提供项目付款担保。

《通知》强调,要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动态监测。要完善实施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各类险种实际情况,建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担保浮动利率机制,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费率。依法依规对资信良好的项目法人提供担保条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智道时空】 ( 京ICP备20013102号-16 )

GMT+8, 2025-5-7 21:38 , Processed in 0.08813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