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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世界金融危机根源与各国救市措施的经济法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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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08: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运用“国家规制论”的经济法理论,分析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以及各国“救市”措施的经济法机制。指出市场缺陷和过去国家监管失误是造成危机的原因。最基本的根。各国“市场救市”的实质是利用国家调控来弥补市场缺陷,重新调整过去的国家调控(错误)。各国采取的各种“救助”措施无非是采用“国家规制三种方法”,而这一时期颁布的经济法也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文章还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了金融危机对加强我国经济法治的影响,并指出了当前亟待研究的金融法治问题。

【关键词】金融危机经济规律思考

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许多重大问题,需要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经济法是现代国家规范社会经济的法律。当社会经济出现问题或者发生危机时,与经济法有最直接的关系。从危机产生的根源到各国的“救助”措施,蕴含着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和应用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多年来,我一直提醒学生要关注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和罗斯福新政的研究。我还指出,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都非常重视对它的研究,但是法学领域,特别是经济法,领域内对此课题的研究却还不够,对于它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法,特别是美国经济法。我们经济法界必须对正在我们眼皮底下发生和演变的金融危机保持敏感,高度重视其研究;我们不应该等到几年后才回顾和研究这段历史。我先说一下我的一些初步想法,主要是给大家一些启发,为大家的研究提出一些问题(题目)。

一、金融危机成因及各国“救市”的实质经济规律分析

目前关于这场危机的原因和过程的描述性文章和资料很多,各有各的理解。我认为危机的过程可以概括为:首先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然后发展成为金融危机(金融机构信用危机、流动性危机),最后波及实体经济(信用危机)。整个社会的危机)。 、经济危机);从地域范围来看,从美国蔓延到欧洲、亚洲乃至世界各国,形成世界性危机。

对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有人分析,房价高企和房价只涨不跌的预期是主要原因;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的扩张和衍生品法律监管的缺失。在我看来,“总的根源”应该是:过度超前消费的社会心态,金融机构贪婪的利润冲动,以及当时国家没有适当引导、限制和提供法律规制,并允许“创新”和金融衍生品泛滥被放任或监管不力。

2000年美国的互联网泡沫导致经济衰退。美联储格林斯潘连续11次降息。联邦基准利率从6.5%降至1%。房地产价格上涨,抵押贷款增加,次级债务猖獗。美国房价2003年至2006年四年间上涨了50%,1995年至2006年翻了一番多。次级贷款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07年底,美国抵押贷款规模为10万亿美元,其中次级抵押贷款为1.5万亿美元。由于担心房地产市场泡沫,美联储自2004年6月以来已加息17次,房地产价格开始出现负增长,抵押品价值下降。借款人、次级抵押贷款机构和银行都遇到财务困难并面临破产。 [2]

就这样,次贷危机发展成为整个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并波及整个经济。

人们过度超前消费的社会心态,以及金融机构放贷和“金融创新”的盈利冲动,从市场化的角度看总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中的人们永远向往美好的生活消费;商人总是唯利是图,追求高额利润,为此他们不惜使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和顾客推销他们的“金融创新”产品。以上就是我们经济法理论中所说的“市场逐利性和盲目性”等“市场缺陷”。市场缺陷是市场固有的。问题是,现代国家不能放任不管,而应该提供适当的引导和约束,即“国家调控”来补偿和克服市场的负面后果。美国政府当时没有这样做,缺乏适当的引导和约束;相反,通过接二连三的降息,鼓励和误导了人们过度消费的心态,在次贷衍生品泛滥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实施监管和整治。这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失灵”。一方面存在“市场缺陷”;另一方面,过去的国家监管效率低下或存在失误。两者的结合造成了危机。

可见,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的根源,本质上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即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的关系。危机发生后,政府采取应对措施时,“政府救助”实际上是国家调控。这种国家监管不仅是对“市场缺陷”的补偿,也是对过去国家监管错误(“政府失灵”)的修正,即对过去国家监管的重新调整。 “救市”中的国家监管需要引导和纠正社会人们的消费心理,引导、约束和规范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行为,监管其信贷活动,包括信贷规模、信贷资金流向等,并纠正过去的政策导向没有规范社会消费心理的放纵和误导以及金融机构的逐利冲动。同时,鉴于危机已经发生并造成严重损害,国家调控也需要采取措施,克服社会经济中出现的各种弊端,调整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恢复经济发展。增强企业和市场功能。这不仅仅是被动的应对,还需要主动的改革和重建。因此,国家调控需要从社会经济全局出发,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措施,包括综合运用金融、财税等经济政策实施引导和调控;利用国家直接投资收购那些陷入财务困难、濒临破产、必须救助的企业或其股权,或者建设一些必要的投资项目;利用市场监管手段规范某些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保护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这些政府救助措施(国家监管)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为保障并规范国家监管权力的滥用。为此,需要颁布各种相关的经济法律。因此,在金融危机期间,经济法显得非常重要并得到发展。这种情况不仅现在如此,过去一百多年的每一次经济危机也是如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与经济危机(和战争)密不可分。

2.“救市”措施与经济法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

以“国家规制论”为代表的经济法理论指出,由于现代国家的国家规制职能是建立在市场规制机制缺陷的基础上的,而市场机制存在“三个缺陷”,因此国家规制将采取有针对性地解决“三个缺陷”。 “三个途径”,所以经济法体系具有“三个组成部分”。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各国的“救市”措施基本采用了“国家调控三法”,其经济法律和立法也分别包含了“三成分”。

(一)就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而言,不言而喻,这是各国在此次危机中普遍采用的国家调控方式。各国运用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颁布或修改相应法律,扩大财政投资,增加货币供应量,缓解信用危机,救助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大型企业。并抑制社会过度消费心理(如美国)或针对社会消费需求不足(如中国)采取鼓励消费的措施等。在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一系列救援预案和相关立法迅速出台。最基本的法案是布什总统于2008年10月签署并分别获得参众两院通过的7000亿美元金融救助法案。计划中的《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Act of 2008)和奥巴马总统于2009年2月17日签署的《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案》(Act),涉及总额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前法案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剥离房地产和商业领域的问题资产来获得充足的资本,从而提高其信誉和实力,重新向市场提供贷款,防止经济陷入衰退。法案中还特别规定,财政部长在决策时应综合审慎考虑诸多因素,如保护纳税人利益、协助普通家庭保住家园、稳​​定社区、向金融机构提供援助等。主要服务于中小阶层。 、保障美国人民退休收入保障等。同时明确规定财政部长要接受司法审查。如果发现任意、任意、滥用职权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并撤销所作出的决定。后一项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将斥资7870亿美元巨额刺激美国经济复苏、创造就业机会,主要包括减税、鼓励商业投资、增加就业以及公共支出项目支出等。

在上述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授权下,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提供紧急救助。 2008年10月8日,美联储降息0.5个百分点; 12月16日,美联储将联邦基金利率从1%下调至0至0.25%的历史低位区间,这意味着美国进入“零利率”时代。 2008年11月25日,美联储宣布将投资8000亿美元解冻消费信贷市场、住房抵押贷款信贷和小企业信贷市场。美国财政部还从7000亿美元金融救助计划中拨款200亿美元,用于支持美联储上述行动。美联储还利用 1929 年股市崩盘后获得的特殊权力提供 850 亿美元贷款,帮助美国国际集团 (AIG) 摆脱崩溃。为了促进市场流动性,首先建立了短期贷款拍卖机制,让商业银行获得了从央行获得短期贷款的新途径;不久还建立了国债竞拍机制,允许投资公司从美联储获得以往只能获得的商业贷款。紧急融资仅适用于银行;后来建立了一项新机制,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购买商业票据,以改善短期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状况。据悉,美联储通过非常规渠道向金融市场注入了1.75万亿美元。

[3]

美国采取措施,救助和监管金融机构并举。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宣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计划——《金融监管改革:重建金融监管新基础》(:A New:and)。这将是大萧条以来美国金融体系最大胆、最彻底的改革。该法案旨在“堵住旧机制的漏洞,确保未来不再发生类似当前的危机”。这被华尔街称为“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彻底的金融市场监管重组法案”。

。法案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推动金融企业加强监管; (二)建立金融市场一体化监管体系; (3)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免受金融滥用; (4)为政府提供所需的金融危机管理工具; (五)提高跨境监管水平,促进国际合作。 [4]

美国也采取了减税措施。继布什政府推出1680亿美元减税计划后,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2月17日签署的7870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中约35%将用于减税(约65%用于投资)。

美国也实行产业扶持政策。 2009年2月16日,奥巴马宣布中小企业救助计划,通过改善贷款担保、减税、免收申请费等多项措施增加中小企业现金流,以便他们能够支付账单和员工的工资。 ;此外,还将收购中小企业债券,活跃二级信贷市场。 [5]

(二)在国家直接投资和经营方面,由于它是国家调控不可或缺的、见效快的手段,各国都及时采取了这种方式,或者利用财政资金收购正在经营的企业的股权。濒临困难或破产,并实行国家管制;或者国家直接投资某些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国有化是本次救助的最突出特点。

美国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规定,国家收购金融机构的问题资产。在实施中,采取了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立即向金融机构注资的方式。 2008年9月7日,美国政府宣布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大住房贷款融资机构。 2008年9月16日,美国政府决定接管在金融危机中陷入困境的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11月,美国政府为其提供了新的财政援助,其中包括注资400亿美元收购AIG。部分控股权。 2009年1月,美国政府与美国银行达成一揽子救助协议。根据该计划,美国政府将向美国银行直接注资200亿美元,并为其超过1180亿美元的资产提供担保,以帮助这家美国银行巨头全面吸收美林的员工,同时使其免受全球威胁。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影响。此外,美国政府还向通用汽车总共注资600亿美元,获得新通用汽车的实际控股权,其中500亿美元将转为新通用汽车的股权。

[6]

(三)在市场监管方面,各国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其被金融公司误导和诈骗;规范垄断企业滥用垄断权力;规范企业并购,特别是加强对金融企业集中度的反垄断审查,以维护金融稳定。

。 [7]

针对金融危机期间金融借款人和金融贷款人之间的欺诈行为以及金融投资机构对金融投资者的欺诈行为,美国高度重视对金融市场不正当金融竞争和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 2008年3月31日,布什政府财长保尔森向国会提交了金融改革计划《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The  for the  of the   ),提出结构性改革的目的之一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借款人和金融贷款人。 [8]

2009年6月,《金融监管改革:重建金融监管新基础》法案对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免受金融滥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为了重建市场信任,需要强有力的、持续的监管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银行的合作,为全面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框架。主要措施包括: (1)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保护各种消费者,如信贷、储蓄、支付等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并规范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具有更广泛的司法管辖权;

(二)改革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金融消费市场的透明度、简易性和公平性; (三)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和投资者参与的公平性。建议增设“金融消费者协调委员会”(FCCC)等[9]

美国奥巴马政府认为,放松竞争执法是经济危机以来犯下的严重错误。政府现在能做的就是尽力补救,而不是继续放松执法。新政府采取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谨慎使用豁免制度等措施,加强竞争执法。

[10]

对于“国家规制的三种模式”和“经济法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理论,我国经济法学界的一些学者仍存有疑虑,主要是一些学者不认为国家投资经营及其法律是也是当前国家经济职能活动的一部分。经济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方法,或者说是相对独立的基本法。国家投资经营及其法律在国家监管活动和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前不是问题。然而,自从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的“私有化”浪潮以及我国实行国有企业、企业改革后,有人认为企业不再是“三法”、“三成分”之一。 ”。这是一个误解。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社会投资主要是私人投资,国家直接投资比重不能太大,但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它始终是必要的,不能废除。其特殊的价值和作用是其他方法无法替代的。事实上,即使在私有化已经比较彻底的英国和美国,也一直保持着一定数量的国家投资,并没有完全“私有化”。现在在金融危机中,各国普遍加大了这种调整方式的力度,利用国家直接投资或收购某些企业的股权,实施国家控制,或者投资建设某些工程项目。如前所述,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7870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中约65%用于投资。

中国政府4万亿元救市计划大部分用于国家直接投资。其具体投资方向为:铁路、公路、机场城乡电网1.8万亿元; 1万亿元用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3700亿元用于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3500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2800亿元,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1600亿元,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事业400亿元。

2008年四季度千亿元投资中,重点解决民生问题、基础设施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前安排救灾资金,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这1000亿涉及的建设项目,未来两年需要投资约4万亿。按照现行投资体制和投资资金安排方案,中央财政需要投资1.18万亿。国务院制定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包括: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房地产。上述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大量用于直接投资和工程项目。

当然,中国政府在高度重视运用国家直接投资和经营(国家调控)的同时,也特别注重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从宏观上引导和调节经济。看法。本来,1998年11月之前政策是从紧的。2008年1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鉴于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日益严重,为抵御国际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必须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当前,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此后,中国政府宏观调控基调转向宽松,保增长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中国政府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影响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积极全面的,国民经济调控功能十分发达;但由于国家治理战略的转变——法治建设进程,我国的救助措施未能相应地跟进经济法立法,让人感觉市场救助与经济关系不大。法律。

三、对我国加强经济法治建设的启示

经济法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总体作用是:它是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依据、法律保障、法律调节。如果国家经济监管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脱离了法理、规则的监管,就必然会出现监管不当或滥用权力的情况。如此一来,国家调控不仅不能很好地弥补市场调控的短板,反而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结构和运行秩序。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例如,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恶化,就与当时政府的不当政策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国家调控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更是为了纠正之前的国家调控错误,即对过去的国家调控进行重新调整。但如果后续进行国家调整,难免会出现失误。为了保证国家监管正确恰当地发挥积极作用,尽量减少失误,立法机关有必要提前制定相关法律,确立国家监管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在有法治传统和严格法律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是这样做的。尽管国家监管中的某种错误在所难免,但错误是可以最小化的;发生错误后也很容易发现问题,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的行为进行警示。然而,在没有法治的国家,行政权力往往是扩大的,而很少受到法律的限制。国家监管失误的概率更大,损失的后果往往更严重,追究责任也比较困难。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中国决定采取4万亿元人民币的救助措施。行动果断、及时,说明国家监管职能相当发达。然而,这4万亿元并没有事先经过最高当局的审查和立法。后来(比如这个决定)这个程序在2009年3月全国人大召开的次年(制定实施的次年)就没有执行。这与美国政府当时7000亿美元救市的决定显然不同。这说明,虽然我国国家经济调控功能十分发达,但由于国家治理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尚未实现真正的法治,经济法没有相应发展。

有人说,这是我国一贯的行使政府权力的方式。这是及时、高效的,一年来的事实证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要相信中央领导人的智慧和正确。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实行民主法治下,国家重大决策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可能有点“繁琐”。但如果不是这样,只有少数领导人决定,出错的机会就会更大,损失可能会落在纳税人身上。情况更严重了。领导要是有智慧就好了;但如果没有制度保障,仅仅寄希望于领导人的智慧就太冒险了。事实上,当时4万亿元宣布后,出现了全国各省县纷纷来北京“跑项目”的混乱局面,让人不得不担心其合理性和效率。 4万亿元的安排。

看来国家治国之道的转变还需要进一步关注。国家经济调控职能不能不加强法治,特别是经济法律的立法和实施。

就应对当前金融危机,进而“化危为机”、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言,我国经济法当前任务繁重。其体系中的“三部分”是市场监管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需要加强的宏观调控法。仅就金融法而言,就要考虑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汇率、我国外汇储备使用等法律问题。尤其要注重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世界金融危机警示我国迫切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法制建设,包括:金融创新监管、信用监管、资本流动性监管、监管制度问题等。

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定包括:(一)金融衍生品创设的法律规定; (二)流通的法律监督; (三)违法责任规定。信用监管包括:(一)社会消费引导和信用客户信用监管; (二)对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结构和风险防范进行监管; (三)对信贷资金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本流动性监督除了上述信贷资本流量外,还包括其他资本流,跨境资本流和其他问题。当代跨境资本流入和流出对目标国家的影响很大。例如,这将在该国的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中造成暴力冲击,并且很难对其进行监督。有必要研究和改善监督和法律体系。

此外,还有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问题(包括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影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立法。

以上问题不仅需要由国家立法来解决,而且需要由我国家的经济法界深入研究的主题。

笔记:

[1]本文根据作者的讲座在2009年5月的中央南大学的经济法博士研讨会和广西大学的学术讲座上编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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