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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详细内容解析:总则、建立、管理及附则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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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2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墓设置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四章附则。我国城镇公民死后必须安葬在墓地,现在人们对公款整合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在选择墓地时,家属也想表达对死者的最后思念。国家对营利性墓地有非常详细的管理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墓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火葬场所应当提倡深埋、撒骨灰等一次性处理,经批准可以有计划设立骨灰墓地。殡葬改革地区应当有计划设立尸体墓地或者骨灰墓地。第三条 公墓是城乡居民埋葬骨灰、遗体的公共设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商业性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公墓。商业墓地是为城镇居民骨灰或遗体安葬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上,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设在风景名胜区、水库堤坝、湖泊、河流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 公益性墓地由村委会设立。商业墓地是由殡葬机构设立的。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陵园建设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并提供宏观指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地政策、法规,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墓地建设和发展。第二章 公墓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公墓,必须向公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八条 申请时,应当向墓地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墓地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设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设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设立商业公墓,由墓葬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直属民政部门(局)批准。第十一条 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利用外资设立商业墓地,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局)审批。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 经营性墓地,陵墓建造单位必须持有批准文件。您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正式开业。第三章墓地管理 第十三条墓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死者不得转让或者自行买卖。第十四条 墓地单位应当根据墓地面积大小,设立墓地管理机构或者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保持清洁、庄严。第十五条 陵园墓志铭应当小而多样,合理规划陵园面积,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推行园林绿化。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举办殡葬服务。商业性墓地一次性征收坟墓管理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应保留坟墓空间。第十七条 骨灰、遗体安葬于商业性公墓的,哀悼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墓葬租赁费、墓葬建筑材料费、安葬费和坟墓保护管理费。第十八条 严禁在墓地内修建家族、宗族、活墓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 严禁在殡葬改革区内经营火葬改革区内死者遗体的安葬业务。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墓园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局)制定。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墓地,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措施;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墓地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报请墓地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本市现有公墓、坟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地殡葬机构负责接管改造。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的革命烈士陵园、名人墓、华侨祖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穆斯林墓地、外国人墓地的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法规。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政部、民政部有关墓地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的设立、管理及其他需要遵循的规定。事实上,各地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墓地的管理。因此,在建设公共用地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是营利性墓地,具体责任是负责殡葬行业。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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