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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住及驾驶资格要求详解:本市户籍、居住证、医疗保险及驾驶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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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08: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况:

1、在本市户籍的人员;

2、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2年以上的人员;

3、驻深圳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居住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和华侨。已连续2年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住证,且每年在本市居住累计时间超过9个月。台湾地区居民,以及连续两年在本市申请签证、居留许可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九个月的外国人。

2.持有有效的丙类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3、本市无登记车辆,或本市登记车辆已全部注销,或本市正常登记车辆仅有一辆,且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车辆被盗、被抢此前,公安部门立案6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



4、其名下不持有有效指标或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

五、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扩展信息

《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普通汽车增量配额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并获取申请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3)使用有效代码参与指标抽奖或竞价。

一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代码。单位申请的代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一个有效的应用代码每种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法。

申请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增量配额的个人,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分配。

第十二条 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纳税状况正常。上一年度(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市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超过3万元。

(二)企业向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实际向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且项目手续齐全的年总投资额超过2亿元。

(四)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纳税总额和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政府在线网-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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