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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决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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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四十四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俞正声部长

2001 年 7 月 4 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条例》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的罚款,有幅度的,应当规定一个幅度。没有幅度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上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颁发。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装饰装修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位于(以下简称许可机构)。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限额,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分解为多个限额以下的项目,逃避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除,拆除进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四)施工企业已确定。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未公开招标、肢解承包的工程、或者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的,认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包括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手续。 。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项目已经接受委托监理的。

(八)建设资金到位。建设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担保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当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条件。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证明文件齐全、无误后,可以相应延长审批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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