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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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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21: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如下: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项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后,自动向其发证。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予以补充和更正一次,证明文件齐全并补正后,可以相应延长审批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原因。”

此外,相关条款的顺序也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颁发。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 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装饰装修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国,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项目所在层级(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指标,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理事会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割为限额以下的多个工程,逃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进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四)施工企业已确定。按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将承包工程肢解、或者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企业的经认定的施工企业相应资质将失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包括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并落实到每个人。对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门的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履行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手续。

(七)建设资金到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并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施工许可证附加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当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条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证明文件齐全并更正后,审批时间可相应延长;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延长审批时间。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置于施工现场备查,并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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