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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活动监督管理新规发布: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加强建筑市场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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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2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部部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姜伟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2014 年 6 月 25 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装饰装修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国,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项目所在层级(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指标,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理事会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割为限额以下的多个工程,逃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进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四)施工企业已确定。按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将承包工程肢解、或者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企业的经认定的施工企业相应资质将失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包括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并落实到每个人。对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门的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履行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项目已经接受委托监理的。

(八)建设资金到位。建设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截至申请之日本单位未拖欠工程款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未拖欠工程款的材料以及资金证明由银行签发。条件允许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担保或其他规定。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施工许可证附加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当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条件。 ;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证明文件齐全并更正后,审批时间可相应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或者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置于施工现场备查,并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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