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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定制化软件开发合同: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归属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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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04: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示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定制软件系统。合同规定,为了保证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快速接入B公司系统,A公司必须通过B公司办公地点的B公司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所有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计算机程序和代码等均应存储在B公司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者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移到其他计算机上。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B公司。如果中途更换A公司,其他供应商将无法利用A公司完成的工作,需要再次进行软件定制工作。 B公司对A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利用,B公司不能利用该开发过程。

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文件,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B公司将组织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格的5%,阶段性验收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格的65%,竣工验收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格的5%。 30%。 B公司若违约,须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思考】

这项定制软件开发业务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



(1)如果A公司中途更换,新的供应商需要重新进行软件定制工作,那么B公司在A公司履行合同期间并没有获得和消耗A公司软件开发过程带来的经济利益;

(2)虽然A公司在B公司办公室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但B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并可以指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B公司无法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B公司无法控制A公司履行合同期间在建的产品;

(3)A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生产的产品属于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但B公司按照合同分期付款,预付款仅为5%,后续进度款只有在达到相关里程碑并完成最终检验后才支付。乙方若违约,只需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由此可见,A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都不能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累计履约部分收取赔偿金,合理合理。利润支付。

【综上所述】

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符合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应用指南第12、33-40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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