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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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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 05: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民事责任。

散布谣言侵害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害法人商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 ,致歉并赔偿损失。

2.行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下罚款: 500元;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释放虚假的爆炸性、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威胁放火、爆炸、释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分子 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还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公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捏造虚假危险、疫情、灾害、警务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虚假信息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在其他媒体上传播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水网信提醒:网络谣言危害严重,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将继续开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一批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严厉打击一批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严厉打击一批利用热点事件散布谣言、非法牟利的人员。 “网络流氓”团伙依法整治了一批网络谣言问题突出的互联网企业,清理关闭了一批违法违规网络账号,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现象,有效营造了网络空间畅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尊敬的网友朋友们:网络文明,人人有责。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文明上网,当好文明风尚的传播者,让你我等人共同参与,坚决抵制网络有害内容,让互联网活动产生更多应有的流量。传递正能量,让网络空间因依法治理而变得更加清朗!

中共合水县委网信办公室

202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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