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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商家售假被判赔百万违约金,北京市法院首例惩罚性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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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 03: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商家因销售假冒化妆品被京东下架。没想到,商家随后将京东平台运营方京东告上法庭。京东立即提起反诉,要求商家支付相关违约金。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令商家赔偿京东违约金100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系统首例商家因网络销售假冒产品被判罚100万惩罚性违约金的案件。

京东抽查发现平台商家销售假货

此前,涉案商户与京东签署线上服务协议,同意在京东开设店铺,销售某知名品牌化妆品。然而,京东在抽查中发现该商家销售的商品为假货。为此,京东向商家发出了违规通知确认单,但商家在申诉期内未提出投诉。随后,京东以商家售假商品构成严重违法为由,关闭店铺、冻结钱包、扣分100分并要求违约金。

商家不满京东的处罚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东返还货款、平台使用费、店铺保修押金等。京东不同意商家的主张,提起反诉以商家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销售假货为由,要求商家赔偿违约金共计200万元。

庭审过程中,商家对京东表达了强烈不满,认为京东作为平台提供者和规则制定者,以抽检为由关闭第三方商家店铺,销售假货,涉嫌牟取暴利。 。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的商品按照相应程序送至品牌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做出后,京东还按照程序向商家发出通知。发出违规通知并赋予商家上诉权利。京东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会受理并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为假货。



自主违约金与一般违约金不同

对于京东主张的违约金能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商家与京东约定的“百万违约金”条款应当有效。违约金条款和“售假罚百万”规则均涉及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平台自律管理权的体现,与传统的违约金制度有所不同。平台规则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应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条款。

具体来说,两者的区别如下:

首先,权利来源不同。一般违约条款来源于“一对一”合同,但本案违约条款是在平台规则中形成的,是平台与大量商户达成的统一合同安排来处理违规行为。它不仅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未来的加入方也具有约束力。 ,且往往涉及外部第三方(消费者、遵守协议的其他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等)的利益。

其次,设置目的不同。一般的违约金条款只是为了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但本案的违约金条款不仅仅只是为了赔偿平台因商户违约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合同,也是为了平台自律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商家违法行为的成本,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

最后,适用的标准不同。一般违约金中,违约金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本案的违约条款是基于平台规则的,是平台自主权的体现。京东商城已有大量商户入驻。在平台治理过程中,京东公司对不同商家的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信用和违约金处罚。长期以来,平台的自主管理模式逐渐得到商家的认可。在平台和商家的共同努力下,京东得以保持平台良好的口碑并吸引消费者。平台规则是平台运营的生命线。当平台规则明确约定后,京东必须严格执行规则,实现平台的权威治理,更好地管理商家,维护网络环境。

惩罚性赔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大兴法院认为,对于具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违约责任。京东商城是中国知名的零售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在京东商城开店。目的是利用平台积累的流量、商誉和声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取更大的利润。商家在享受该资源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和平台规则,诚信经营,维护平台内的消费环境。

本案中,商家的假冒销售行为属于恶意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平台规则、法律法规和基本商业道德。其主观过错明显,平台需要为此付出较大成本。具体来说,从平台治理成本来看,由于商户违规,京东不得不成立专业团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取证、公证、处理和回应消费者投诉。 、举报、诉讼甚至高额预赔,这些都属于平台治理所产生的成本;从平台商誉损失等潜在损失来看,大量商家选择在京东商城运营,涉及商家和消费者众多,交易金额巨大。商家的假冒销售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扰乱平台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平台的商誉。为了控制商家和产品质量,实现自律管理,平台通过平台规则设定赔偿标准,既起到了维护网络环境的作用,也保护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平台商誉。其补偿标准具有合理性。

据此,大兴法院综合审理案件事实后,一审判决假冒卖家向京东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判决作出后,商家和京东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在线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独特性,不同于普通合同中约定的一般违约金条款,应当承担责任。因明显恶意违反合同而增加。法院认为,京东基于其管理职责,为了维护平台商业信誉、网络购物环境和安全,保护合法商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与平台内经营商户平等确定,并应合理保护。据此,二审后,法院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大兴法院审判长庭后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商家进入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希望获取可观的利润。但网上经营并不违法,网上商家的经营活动应当尊重法律。按规定进行。平台提供者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对平台用户的自治权利。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平台治理规则,可以有效遏制网络生态系统中的诚信违规行为。道德商业行为保护合法合规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和品牌声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互联网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互联网经营环境和购物环境,确立了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明确目标。以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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