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1-27 22:21:50

我国税收协定工作发展历程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

我国税收协定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逐步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始终服务于国家经济开放和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形成了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如何做好国际税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税务工作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并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紧密围绕共建“一带一路”、改革开放等国内外重大问题“放管服”和国际税收规则调整,深化税收协定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协定工作稳步推进,成为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积极力量。

一、继续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实施税收对外开放战略举措,加大税收协定谈判签署力度。我国已与世界五大洲34个国家(地区)签署或修订税收协定(含安排)。 ,协议)。截至2022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2个国家(地区),基本覆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和对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税收协定签署并生效后,可以消除纳税人跨境经营的双重征税,提供税收确定性,减轻东道国税收负担,促进涉税纠纷的解决,创造一定的、税收有利于跨境经贸往来、互利共赢。环境。

(一)携手并进,同意拥有更广阔的“朋友圈”

十年来,我们重点关注亚洲、非洲、南美洲国家,积极与“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开展税收协定谈判,新增厄瓜多尔、智利、津巴布韦、柬埔寨、肯尼亚、加蓬和刚果。 (巴西)、安哥拉、阿根廷、卢旺达等10个协议伙伴。目前,我国已与共建“一带一路”的87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

2016年10月我国与柬埔寨签署的税收协定是中柬双边合作的重要成果。柬埔寨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随着中柬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持续增长,我国“走出去”企业强烈呼吁与柬埔寨谈判税收协定,提高税收确定性。中柬双方在谈判中坦诚交流,既着眼当前,充分尊重来源国征税权利,又着眼未来,注重税收协定服务长远利益的作用两国的。最终,双方充分考虑彼此核心关切,就各项条款达成一致。

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前后,我国与加蓬、刚果(布)、安哥拉等国正式签署税收协定,进一步扩大我国与非洲国家的协定网络,有利于加强税收与非洲国家的政策协调与合作。国际合作有助于促进中非经贸合作与交流。 2021年,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COVID-19疫情”)而无法“面对面”谈判的背景下,通过视频会议等创新谈判方式,协议同卢旺达实现同年启动谈判、同年达成协议、同年敲定。完成正式签约。此后,中卢双方持续积极对接,将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各自国内生效程序,尽快惠及两国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收入逃税的协定》自2023年起实施。

(二)合作共赢,协议条款更多互惠互利

近十年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和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发展,法国、德国、新西兰、意大利、荷兰、瑞士、西班牙、罗马尼亚、俄罗斯等相关税收法规,英国、马来西亚、瑞典、波兰等已全部或部分修订。巴基斯坦、巴西、印度、爱沙尼亚、卡塔尔、印度尼西亚、巴林等20多个国家之间的现有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税收安排也进行了修订。协议的形式。上述修订有的纳入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建议,有的进一步降低了来源国(或原产地)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限额税率。或扩大免税范围,有的规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种,有的更新完善非歧视条款和涉税争议解决条款。

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签署。 1984年,是我国最早签署的税收协定之一。为适应国内外经济交往变化,中英税务机关均认为有必要对早年签署的协议进行全面修改。自2005年起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于2013年完成修订。后续协定和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程序。全面修改后的新协议,在股息条款中增加了5%的低端税率及相关免税条款,降低了设备租赁税率,取消了技术服务费预扣税,体现了双方的双边合作。通过经贸合作创造更加有利的税收环境的共同意愿。同时,本次修订也是我国与条约伙伴增加互惠、优化税收协定的开始。

1991年1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为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两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 2016年,为适应两国经济交往发展转型需要,中罗签署全面修订的新协议。新协定全面增强各项条款的互惠性,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限制性税率均大幅降低,进一步减轻两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促进中罗双边投资和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实现互利共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8月5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是两国政府签署的第一个税收协定。我的国家和一个南美国家。 2021年6月,中巴通过网上谈判就修改现行协议的议定书达成一致,并于2022年5月中巴高层协调合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期间完成该议定书的正式签署。这是在COVID-19疫情期间完成的重要协议修订。修订后的协议进一步降低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规定的限制性税率,并在此基础上纳入了上述三类收入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为跨境投资者,特别是我的投资者提供了便利。 “走出去”的国家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确定的税收环境。

二、积极开展涉税纠纷相互协商

目前,除了各国国内法规定的一般法律救济外,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MAP)已成为解决跨境涉税纠纷的主要方式。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条款,跨境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相关跨境税收争议。这既是税收协定维护纳税人权益的主要手段,也是协定各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十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程序规范,强化人员保障,加大双边磋商力度,积极参与多边合作,持续提高互商磋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规范申请程序,加强人员防护

十年来,相互协商程序规定日趋完善,保证了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的渠道畅通、程序清晰。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适用于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常设机构认定等税收协定解释和执行问题。利润归属,以及各种税收协定的解释和实施问题。所得税种类及免税等;还包括海关《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 ,2017),适用于预留定价安排、转让定价等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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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加强了相互咨询的专业机构和人员配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协议执行相互协商、转让定价相应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相互协商等工作;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专业谈判人员的数量,例如针对转让定价案件较多的国家。 ,在各国成立咨询小组,开展相关行业研究和国际比较,提高相互咨询的效率。

(二)加大咨询力度,消除双重征税

十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开展相互协商,消除“引进来”和“走出去”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维护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 “十三五”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开展相互磋商500余次(次),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相互协商,为跨境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超过280亿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帮助企业通过相互协商解决跨境税务纠纷,帮助企业实现稳定长久发展。 - 长期跨境经营。例如,2015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印度税务机关就我国“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涉税纠纷达成一致,帮助企业避免了近10项税务损失。万元。该案是中印双方达成的首个双方协议,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2015年至2018年,中印税务机关共就12起争议案件达成一致,帮助相关企业避免双重征税近亿元人民币,为企业节省了大量合规成本。同时,也间接促进了中印两国的合作。相关问题已通过修订税收协定予以明确,为在印经营的中国企业提供更大的税收确定性。又如,2021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高效协商,明确中资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收入适用《避免双重征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防止漏税协定》的收入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免税;疫情期间,公司仅用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就申请互议、与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建立联系、完成互议并顺利结案,公司不仅收到了退税,未来的经营也更加有把握。并有保证。

(三)参与多边合作,落实最低标准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务管理论坛(FTA)下的相互协商论坛(MAP论坛)负责制定和完善BEPS行动计划14的实施(使争议解决机制更加完善)。有效)最低标准,并组织各国开展同行评审,推动各国完善相互协商工作,及时受理相互协商申请,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参加共商座谈会,推动完善共商工作。一是对审查内容和审查方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积极接受同行审查,积极落实BEPS行动计划14的最低标准;二是参考一些最佳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互商管理工作;三是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合作开展案例交流,相互学习,提高案件解决标准的一致性,消除跨境投资者的双重征税,也有助于更好地预防纠纷。

三、不断完善税收协定条款的实施程序和解释

(一)落实服务管理措施,让享受约定福利更加便捷

十年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经历了“审批改备案”和“备案改备案”两次重大变化。 2015年之前,为规范协议执行,防止因不当享受协议优惠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享受协议优惠需经过审批程序。这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刚刚实施、协议执行数量大幅增加的背景下,为有效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居民纳税人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应当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此举取消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前置审批程序,缩短了办税时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享受协定规定的税收减免,有效避免跨境投资者现金流被占用。但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仍需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该程序具有备案性质。

2019年,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服务”。进一步优化享受协议待遇的程序。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协定待遇。即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在纳税申报表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届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时,您可以自行享受约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留存相关信息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新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一是申报过程中不再需要提交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等文件,而是由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备查;其次,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填写一份表格。他们只需要填写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发表声明,已经大大简化。

“以备案代备案”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对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防止“过度管理”,偏离初衷既要“放权、放权、优化服务”,又要防止“管理不到位”。 “落实到位”带来的税收流失风险。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应的后续管理程序,规范管理,防范协定滥用风险,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协定待遇后续管理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一方面保证纳税。人们一方面能够充分、正确地享受到协议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有效防范了协议被滥用的风险。

(二)完善协议条款的解释,使协议的适用结果更加确定

为统一协议实施标准,提高跨境投资者享受协议优惠的确定性,国家税务总局近十年来不断完善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通过发布关于股息、利息和特许经营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费用条款中的实益所有权条款,以及财产收益、国际运输、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教师和研究人员 明确此类协议条款的理解和实施,并规定税收协定对特殊业务形式的适用等问题合作办学、伙伴关系、多层次委托投资等;通过回答热点问题等方式,明确税收协定条款和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内的内容,回应新冠肺炎疫情等新情况带来的协定适用中的新问题。引起外界关注。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了《关于税收协议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将补充完善判断规则。‘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基于所得的权利或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人。只有符合判定‘受益人’条件的缔约方居民因此,“受益所有人”的认定一直是防止协议滥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如何确定“受益所有人”的通知》。了解并确定《关于税收协议中“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国税函601号)和《关于认定税收协议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文件明确了相关内容2018年9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判断标准,在防止条约滥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扩大了安全港规则。并规定了两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特殊情况,允许一些不滥用协议目的和结果的安排享受协议利益。 ,同时提高享受协议收益的确定性,降低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BEPS行动计划6号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议高风险的安排进行更有效的防范。此外,考虑到相关认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公告的政策解释稿还增加了大量图文并茂的案例解释,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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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中国全球税收治理做出贡献

近年来,在新一轮国际税收规则重塑中,我国逐渐从规则的学习者和遵循者转变为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通过经合组织、联合国等多边平台在国际税收改革议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一)参与BEPS项目研究及成果落地

2013年BEPS项目正式启动后,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其中。一方面,我国倡导和强调的“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原则得到了项目参与各方的尊重和认可,并成为BEPS的核心理念。项目。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广泛参与了各项BEPS行动计划的具体研究工作,并向OECD提交了50多份立场文件、1000多条意见,为BEPS的完成做出了实质性贡献。项目成果。 2015年行动计划最终结果报告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深入参与BEPS后工作。税收协定方面,作为OECD第一工作组BEPS结果实施指导委员会副主席(负责税收协定),参与将BEPS结果纳入OECD避免双重征税示范税收协定收入和财产协定(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

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行动计划包括第2项(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6项(防止不当给予税收协定优惠)、第7项(防止人为规避设立常设机构)、第 14 项(使争议解决机制更加有效)行动计划。同时,BEPS行动计划15提出开发多边工具,帮助各国在现有税收协定中快速落实上述BEPS行动计划的成果和建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工作组第一副主席,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研究起草了这一多边工具,即《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的多边公约》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多边公约”)。 《多边公约》文本于2016年11月24日在法国巴黎通过。2017年6月7日,我国与其他6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多边公约》,成为《多边公约》首个签署国。 2022年5月25日,我国正式向经合组织秘书长交存《多边公约》批准函,完成《多边公约》在我国生效所需的全部程序。根据《多边公约》生效规定,《多边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为落实BEPS成果建议,一方面,我国通过双边谈判将BEPS条款纳入11个税收协定并达到最低标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安排也被纳入签署的议定书中。提出了一些 BEPS 结果建议。另一方面,我国已将100项尚未达到BEPS最低标准的协议纳入多边公约的修订范围。截至我国交存多边公约批准函时,上述100个缔约方中已有66个签署了多边公约,并将其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纳入多边公约修订范围,其中47个国内生效程序已完成,批准函已交存经合组织秘书长。多边公约将分批适用于47个税收协定,并纳入相关BEPS成果建议。截至目前,我国落实BEPS结果建议的税收协定和安排已从13个迅速增加至60个,覆盖现行税收协定和安排的一半以上。

此外,还有19个缔约方签署了《多边公约》,并将其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纳入《多边公约》修订范围。在它们完成国内生效程序后,《多边公约》也将适用于上述协议,我国实施BEPS成果建议的税收协定数量将进一步增加。

(二)参与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研究

2017年,二十(G20)小组委托经合组织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对数字经济进行国际税法进行研究和谈判。超过130个税收管辖区参与其中,这被称为BEPS2.0项目,以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 。 2021年10月8日,136个司法管辖区就“双柱”计划达成了框架,以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在整个过程中,我国一直在参与相关谈判,并在多边共识的形成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中国国家税收管理局也深深地参与了联合国数字经济税收计划的研究,即2021年的《联合国版本》的模型协议,避免避免发达和之间的双重税收发展中国家(以下称为“联合国模型税收协议”)新增了有关自动数字服务收入税收(IE 12B)的规定。 12B和G20/OECD包容性框架计划都更改了当前的国际税收规则,使来源国有权从跨国企业的远程运营中获得收入。但是,应用程序范围,税收计算模型,收入来源规则等存在差异。前者是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专家委员会提供的另一种政策选择,除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包容性框架计划,尤其是尚未加入对包容性框架的多边共识的司法管辖区。此外,2021年版的联合国模型税收条约注释还包括以“少数派观点”形式的替代条款,以避免通过提高来源国家的税收门槛来影响盈利水平,并规定某些常规利润需要需要一些常规的利润。在对源国征税时被排除在外。较差的启动阶段中小型企业和市场发展阶段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有助于减轻过度税收和双重税收的问题。 24

(3)参加经合组织和联合国模型税收条约的修订

就税收条约而言,国际规则的最新趋势主要反映在《经合组织税务公约》和《联合国模型税务公约》的修订中。这两个型号的样式基本相同。经合组织模型税收条约通过减少收入来源国家 /地区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和合规负担来促进资本,技术和其他生产因素的跨境流动;联合国税收条约更加重视来源国家。税收权力的目的是在与发达国家谈判和签署税收协定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遵循的原则。中国国家税收管理已经通过经合组织1和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专家委员会深入参与了这两个模板的修订。

经合组织的税收条约模型于2017年最后一次更新。大多数修订是BEPS结果建议,并且在国际运输和股息等术语方面也存在微妙的变化。 2017年版的联合国模型税收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BEPS结果。此外,它还纳入了一些规定来保护来源国家的利益,包括增加技术服务费规定和放松形成永久性服务的条件。 2021年,联合国模型税收条约再次修订。为了应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它增加了有关自动数字服务(IE 12B)收入税收的规定,以及对来源国家间接财产转移收入税收的规定,这些条款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征税权的规定。

在参加税收条约模型的修订时,中国国家税收政府的重点是为跨境投资者提供更一定的税收环境,并提出建议,以优化基于跨境税收纠纷的条约规定的解释。例如,在2021年版的《联合国模型税收协议》的修订过程中,提出并采用了对模型注释的修订意见:首先,添加EPC项目(并且通常翻译为“设计保护构建” ”),对常任机构的利润归因的描述将有助于澄清EPC项目的设计和采购以及其他活动。如果它们不发生在常设机构所在的国家,则应不应归因于常设机构。第二个是修改“消除双重税收”条款的注释,以澄清,当一个国家既是纳税人的居住国又是跨境收入的来源国家,而收入归因于另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所在的国家负责存在一些信用义务问题。

回顾过去,过去十年来,我国家税收协定中的“朋友圈”一直在不断扩大,十年的条款被更加优化和互利,并且“代表团,监管和服务”的改革继续加深了十年。面对未来,我们国家踏上了全面建立一个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新旅程。它应该遵守习近平思想对社会主义的指导,并在一个新时代中具有中国特征,彻底研究和实施该党第20个国民大会的精神,团结和努力,全力以赴,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并尽一切努力为中国风格的现代化服务。在实施国内协议方面,我们将继续实施诸如加深行政简化和权力下放,联合权力下放和监管以及优化服务以帮助创造一流的商业环境等措施;在国际税收政策协调方面,我们将继续扩大和改善税收协议网络,并继续扩大各方的利益。在会议点,我们积极实践全球治理的概念,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共同贡献和共同利益,促进双赢国际税收关系的建立,并为外界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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