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人解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政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行“两证合一”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个人证照“两证合一”实施的意见》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税款税务登记证,不再申请一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申请登记系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两证合一”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
二、请简要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农民合作社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 “三证合一”的实施,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市场准入流程,减少了重复审查,促进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企业开办的制度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极大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属于组织。从机构上看,个体工商户只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但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的地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证部门已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小部分个体工商户)。 (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此,去年实施的“三证合一”改革中,个体工商户并未被纳入其中。企业实行“三证合一”后,个体工商户仍需分别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显现,呼吁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家庭开始出现。 2015年12月,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研究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问题,使中国公民能够更加便捷地从事个体经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会同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和科技发展司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 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将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加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题工作协调会,确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统一代码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按照“保留必要、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了符合工作需要的登记文件规范和业务流程。按照两部门要求,确定了两部门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完成了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相关制度制定工作。 8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并发布了《意见》。
三、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答: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经营活动的重要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手续更加便捷、内容更加齐全、流程更加优化、资源更加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便利公民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可以有效促进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率。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分重要。意义。
四、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将税务部门单独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挂有统一社会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代码。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之间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通过“两证合一”,实现一证一码,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开办经营的便利性。
五、这次改革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此次改革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方便、高效。就是按照手续简单、办证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便利。
二是标准的统一。按照优化、融合、融合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合一”登记程序和要求,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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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协调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和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六、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改革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改革主要包括7个方面:
一是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合一。 《意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了统一的登记流程、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编码和编码规则,全面推行“两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一体化”登记模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配代码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将在规定期限内返回传统一码数据库。
二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意见》遵循“保留必要事项、合并同类事项、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许可、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时限和批准。实行统一注册条件和注册申请文件规范。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批准申请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并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实时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进行税务管理。
三是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 《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应当公开、限时、透明,条件、过程、结果应当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必须及时公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合一”登记服务指引,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项、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内部检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等。
四是系统改造升级,实现信息共享。 《意见》要求各地依托现有“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流程,切实按照《个人工商户“两证合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信息交换共享,工商、税务部门将传输个人相关登记信息工业和商业《意见》强调,要加强信息安全,改造升级各自信息业务系统,保障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商业户。
五是建立部门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之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合一”网上办理。
六是积极协调推动,确保顺利实施。为顺利实施这项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了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省(市)作为试点。四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合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余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合一”。
为确保本次改革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减轻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负担,与“三证合一”下对企业的过渡期要求不同,《意见》要求12月之前成立的个人2016年1月1日起,工商户无过渡期。对申请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发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发营业执照。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鼓励个体工商户自愿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两证合一”之前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组织起来。强制更新许可证。因强制换证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已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须提交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到登记机关。
七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地要抓紧清理与“两证合一”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修改完善,确保改革在制度框架内运行。法治。 “两证合一”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必须得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认可。各行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做好代码转换和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七、《意见》对推进这项改革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为顺利推进这项改革,《意见》提出了六点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税务、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人力、财力、物力、网络、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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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工商、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推时间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规范性文件梳理和信息系统升级工作。要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对申请变更登记并积极申请换证的,要做好换证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确保改革措施顺利、稳妥实施。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强化统筹推进。 《意见》要求各地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与实施“两证合一”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定出台政策和制度。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安全,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市场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研究探索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合法登记,稳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登记。监督、公平税收。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 “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较多,实施起来也相对复杂。工商、税务部门要重点关注“两证合一”登记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件规范、信息传递等。等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服务窗口能力建设,让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让大家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改革、支持改革、自觉运用改革成果。
六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工商、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开展跟踪检查。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不协调配合、造成工作脱节、拖延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加强问责和考核。
《意见》要求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试点地区密切关注试点进程,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税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在全国全面推行后,各地也要及时报告改革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八、《意见》印发后,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意见》印发后,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还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工商总局要抓紧制定并发布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数据标准和技术方案。各省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数据标准和技术方案,抓紧开发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信息系统。开发调试,确保改革按时实施。同时,我们还将推动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应调整和改造,确保后续顺利进行。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要抓紧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相应转型升级,确保改革按时落地;同时,推动其他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与改革顺利衔接。督促地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尽快完成国税、地税共管户比对和清理工作,切实落实“两证合一”业务流程的相关规定,实现“一方受理、一方受理”。对方共享数据”,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
三是两部门共同指导跟踪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密切关注试点推广项目,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两证进”的实施积累经验。全国一”。
四是两部门共同开展系统培训。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税务管理都在基层。目前,全国有2.2万多个工商机构开展登记工作,2.1万个税务分局(室)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此次改革涉及基层机构和工商、税务两部门干部。数量庞大、培训内容大、培训任务重。但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是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培训工作必须下大力气、下大力气、认认真真地做好。
五是在充分利用中央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指导各地广泛开展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宣传工作,为群众营造良好氛围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了解改革、支持改革。我们将实施这项惠及亿万人民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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