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1-19 18:12:32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保险费用扣除总结归纳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可扣除的保险费用。本文将这些保险费用总结如下。

监管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六万元人民币的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为基础。依法确定。之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大病医疗费、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实际缴费比例或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的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办法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允许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出来的。

需要掌握5个关键点:

(一)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方式缴纳的三项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目前要求为16%,但并不排除低于16%的地区。

(二)三险必须实际缴纳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办法实际缴纳的三项保险,准予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不需要缴纳另外两项保险,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所以是三险,而不是通常的五险。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三项保险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超出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购买按照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未完成扣除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3号)第一条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年金、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服务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政策。年金缴费部分纳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的个人年金,不超过个人缴纳工资税基4%标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超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年金设立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工资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纳入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与工资等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与工资等级之和超过其上一年度所在设区的市级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不纳入个人缴纳工资计税基数。

需要掌握5个关键点:

(一)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注:已失效,目前有效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办理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参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本质上是一种递延所得税政策。所谓递延税款,是指在年金缴纳过程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过程中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递延至个人实际领取年金时缴纳税款。也称为EET模型(E代表免税,T代表税收)。

(三)主要内容:(一)年金缴纳环节中,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纳入个人账户时,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且;政策规定,个人缴纳年金中不超过个人支付工资税基4%标准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记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领取年金过程中,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年金缴纳过程中,个人缴纳年金时,用人单位将超过免税标准的部分与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一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报缴雇主主管税务机关;在年金征收过程中,托管人向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托管人根据个人年金收入、过往缴费情况和当月税款情况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缴纳托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支付方式和标准。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每年缴纳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对于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基数的8%上一年度工资支付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分配额的三倍。

2.商业健康保险。

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仅在试点地区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业协会《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126号)规定,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选择人口规模。试点城市规模较大,综合管理能力较高。此外,保监会还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82号),具体明确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政策已扩大至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为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职工个人工资、工资,视同个人购置,按照上述限额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扣除限额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及时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收优惠识别码。个人未取得税收优惠识别码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所谓税收优惠识别码,是指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验证,以保证税收优惠商业健康的唯一性、真实性、有效性。保单。发给保险公司并打印在保单凭证上的数字识别码。

需要掌握7个关键点:

(一)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是指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连续劳动报酬收入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参加同一健康保险的个人(连续劳动报酬收入)包括3个月))。向单位提供劳务所得,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人、承包租赁经营者企事业单位租赁业务。

(二)单位统一组织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付费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实名纳入个人工资、工资明细表,视为个人购买,自购买产品次月起生效。 ,按月扣除,标准不超过200元/月。

(三)2400元/年(200元/月)的扣除限额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法完成扣除,则不会进行扣除。以后年度结转并扣除。

(四)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当及时通知扣缴单位。保险公司应及时将个人退保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动报酬所得,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必须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证明次月起按月扣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月。因此,领取后一定要及时提交,否则会影响扣款月份。

(六)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合伙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除标准为每年不超过2400元。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适用上述规定。

(7)税收优惠识别码为18位数字的字符串。

税收优惠识别码的作用:

市场上商业健康险产品众多,并非所有以“商业健康险”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都能享受折扣。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按照“保障第一、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薄利”的原则设计,降低保险理赔门槛,允许个人带病投保,包含多种内容。严重疾病自费药品。保险理赔范围方面,若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理赔,部分保费可转入个人账户累积,投保后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自费医疗费用。退休。

3.税延商业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已期满,无后续政策。

需要掌握6个关键点:

(一)本政策为试点政策。目前的政策已经到期,还有后续政策。

(二)制定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

(三)政策主要内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允许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允许计入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个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动报酬所得的,其缴纳的保险费,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照实际限额扣除。扣除限额为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动报酬收入的6%、1000元。哪一个较低是由方法确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租赁经营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收入的,缴纳的保费允许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实际限额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6%与12000元两者中较低者确定;账户资金收入暂不征税。对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缴存期间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接受商业养老金的个人要纳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死亡、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个人符合规定条件取得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的25%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纳入《其他收入”项目。

(四)适用对象为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连续劳动报酬收入(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自然人合伙企业、承包人、承租人,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场所商业户、承包出租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位于试点区内。

(五)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享受递延税收优惠时,必须使用中国保险信用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金扣除凭证作为税收扣除凭证。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相关凭证。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相关事宜。

个人在试点地区两个及以上取得收入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地点享受试点政策。

(六)关于领取商业养老金的税收征管。个人按照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可扣除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94号)第一条关于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职工办理保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所有保险费,均属于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除免税以外的保险费,并入职工当期工资收入(即该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需要掌握5个关键点:

(一)除税法有特别规定的保险外,补充医疗保险、人寿保险、高端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需要纳入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为个人购买的非免税商业保险,应作为工资薪金收入项目办理参保手续。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非免税保险费应计入职工参保当月的工资。 ,工资和收入合并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与缴纳保险费当月的月工资一并计算。如果分期缴纳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应按每期实际缴纳的金额并结合当月工资计算。 。

(四)退保后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五)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是退休人员领取的退休工资、养老金以外的一种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获得单位支付退休福利的规定》关于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23号规定,除按照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者退休金外,从原用人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我国规定免税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种补贴、奖金、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实物物品,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列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按应税项目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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