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1-15 09:16:48

银行理财也有坑?客户经理挪用资金上千万,你的钱还安全吗?

2019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33万亿元,其中非保本理财产品23万亿元,净值型产品10万亿元。

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仍然是重要的选择之一。与许多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的大门就是“信任和安全”的代名词。

但您是否曾担心过,您在银行大厅购买的金融产品是假的,您的钱实际上被挪用于个人挥霍、投资、赌博、彩票等?

建行十堰天湖支行客户经理易某民利用客户理财产品资金1170万元购买彩票,挥霍资金。

贵阳银行云岩支行一名客户经理为偿还赌债,盗骗客户近650万元。

广州农商银行越秀支行大堂经理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盗窃客户资金500万余万元。当警察抓到他时,所有的钱都被花光了。

招商银行西安曲江池北路支行多名VIP客户的资金被银行财务经理悄悄转走。直到财务经理跳楼自杀,客户才意识到自己的资金出现了问题。

中信银行沉阳分行南站支行客户经理金某将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的客户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卡,涉及受害人王某375万元、贾某100万元、江某500万元。 、魏某50万元、徐某50万元,合计1075万元。

……

这些血淋淋的事实提醒我们,即使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要擦亮眼睛。不管客户经理的介绍多么花哨,购买时一定要遵循银行的正规程序,不要相信客户经理的高利率诱惑。将您自己的钱转给银行客户经理。

否则,你的血汗钱很可能会被这些别有用心的客户经理挥霍掉。这个时候,受害人想要从银行追回本金就会更加困难。银行常常将责任推给客户经理,与客户经理保持距离,并拒绝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多份判决书。辽宁省朝阳市工商银行建平县支行发生一起银行客户经理利用所谓高息理财产品骗取客户资金的事件。

从法院判决来看,受害人和银行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意味着受害者的部分资金已经难以追回。

法院的两项判决均被撤销,银行最终获得40%的赔偿。

李彦波,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他的同学张路在工商银行建平县支行工作,2014年3月告诉他,他内部有一款利率高、分红高的理财产品。据李彦博供述,因张路是工行员工,又是其同学,出于对他的信任,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期间,他向张路共计转账913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在此期间,他还获得了部分股息(利息123万元)。张璐还为部分金融产品开具收款凭证,并加盖工商银行“公章”(后查明为工商银行建平县分行会计专用章)。

当然,这些金融产品其实都是假的。这笔资金被张璐挪用在网上购买“伦敦金”。结果,该仓位被平仓,所有投资资金都损失殆尽。案发后,张璐因诈骗罪被辽宁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眼见自己花在“理财产品”上的钱被浪费了,李彦博将建平县工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工商银行赔偿。

建平工行拒绝了李彦博的请求。

工行建平表示,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息在营业厅有详细公布。没有证据证明李彦博曾向其购买过理财产品,李彦博的账户也从未支付过任何股息。李彦博提交的理财收据为交易单复印件,加盖会计专用章,而非银行公章。上述凭证为张路私人印制,并非银行理财产品的正式文件。因此,这些凭证和文件无效。

工商银行建平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李彦博与张路实际上共同经营金融业务。李彦博将资金转移给张璐的母亲卢女士,他们的行为与工行无关。而且,根据辽宁省高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张璐、李彦博之间的经济交易额为790万元(本金913万元减去利息123万元后的金额),张路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书明确,判决继续为追回张路诈骗所得人民币1193万元,退还受害人(含李彦博)。

因此,李彦博要求工商银行返还其理财产品认购款的行为没有依据。

此案的判决也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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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平县法院一审判决工行无责任。李彦博向辽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朝阳中院撤销建平法院判决,请求再审。

2019年11月,建平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判决工商银行返还李彦博金融投资500万元,并驳回李彦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建平工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2月,朝阳中院再次撤销建平法院判决,请求再审。

今年7月,建平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此次下调了工商银行的赔偿金额,并要求工商银行赔偿李彦波损失200万元。

建平法院认为,在正常的银行业务中,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交易对手只需履行一般注意义务。但在异常业务中,交易对方应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在高利率和便捷存取款的诱惑下,李彦博陆续将大量现金转入张路指定的银行卡中。他没有要求任何手续或凭证。而是全部转账之后,他才向张璐要了凭证。张璐提供了复印件及加盖银行会计专用章的交易单据(涉案金额500万元)。因此,原告李彦博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张路实施犯罪活动。因此,本案应认定原告李彦博有过错。

张璐之所以能够作案,主要原因是她是建平工行的工作人员。基于张路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及原告李彦博对其的信任和疏忽防范,最终原告将500万元转出。造成经济损失。上述情况的发生,与工商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因此,工商银行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李彦波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建平法院判决原告李彦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建平工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六”会成为认定责任的标准吗?

张路诈骗的另一名受害人是该县62岁的居民马玉琴。

由于从建平工行购买的300万元国债到期,马玉琴向张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与张璐认识的)询问银行是否有存款利率较高的理财产品,并询问了张璐的情况。张鲁推荐了他们。它是一款提供“每月一次利息,本金可随时提取,每月利息6%”的“理财产品”。

出于对国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充分信任,马玉琴购买了张璐推荐的全部300万元“理财产品”,并于2014年7月1日又为张璐购买了同款“理财产品”。到期的50万元。金融产品”。

马玉琴认为,她被骗的钱是在银行大厅直接操作,通过银行账户完成交易的。因此,要求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合法的。

工行建平认为,张璐是一名企业客户经理,她的办公桌位于营业厅公共区域。然而,当金融产品实际出售时,它们是在关闭的柜台窗口前处理的。每种金融产品都会在大厅公布,并处理购买事宜。都需要一定的程序。虽然马玉琴转账发生在银行大厅,但这只是马玉琴与张路之间的个人行为,马玉琴也没有向建平工行负责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此类金融产品。或索取相关手续及账单。 。

而且,营业厅是公共场所。从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办公桌的摆放位置、办公桌上的标志牌等方面,告知客户业务的区域、业务范围和职责。张璐是企业客户经理,不能办理企业业务。在受理个人现金业务方面,工商银行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可能对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一举一动进行监管。

工行建平认为,马玉琴信任的是张路,而不是工行,因此马玉琴实质上是委托张路理财,与工行无关。

该案一审时,建平法院仍将责任划分为40%和60%,判决马玉琴承担60%责任,建平工行承担40%责任。建平工商银行赔偿原告马玉琴损失121.2万元。

马玉琴、工行建平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马玉琴的180万很难追回。

是否构成明显代理人是关键

在该判决中,出现了“表观代理权”一词,即行为人虽然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但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错地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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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双方构成“表面代理”,则意味着被代理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在李彦博诉工行一案中,建平法院在2019年11月二审判决中认为张璐的行为构成明显代理行为,并判决建平工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璐客观上表现出对受害人具有工商银行代理权。此外,张鲁还通过微信将加盖工行会计印章的凭证复印件发送给受害人,并在建平工行营业厅将加盖会计印章的凭证原件交给受害人。尽管建平工行辩称,这些凭证上加盖了该行内部使用的“会计印章”,且是张路私下盖章,并非该行对外存款业务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但建平工行认为,该凭证是该行对外存款业务所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不认识这些优惠券。效力。

但对于受害人来说,其无权审查使用银行内部公章的义务和能力,且部分凭证上的会计印章是在被告营业厅现场加盖的。因此,受害人对张某的信任是善意的,没有过错。卢某享有代理权,已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张鲁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这种犯罪行为并不能成为妨碍合同有效的理由。

因此,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将500万理财资金退还给李彦博。

但在该判决被朝阳中院撤销后,建平法院在今年7月的另一份判决中改判,认为李彦博也有过错,未履行相应义务。张璐的行为不构成明显代理行为。因此,最终判定工行仅承担40%的责任。

在马玉琴与建平工行纠纷案中,法院也延续了这一原则,认为马玉琴也有过错,张路的行为不构成明显代理行为。

不要相信口头承诺,不要被高利率诱惑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这个案例的警示就是不要相信在银行工作的亲友熟人。

因为对方是银行职员,又是同学,李彦博几乎听从了张路的要求,凡事都按他的要求去做。几百万资金被转入张璐母亲陆某的银行账户,然后由张璐经营。

李彦博第一次转账15万元给张璐,一个月后就收到了2000元利息。按月息1.33%计算,年化收益达到16%。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收益稳定、风险低。哪家银行能有这么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呢?

而正是因为马玉琴在办理业务时认识了张璐,她才按照张璐的要求多次转账购买理财产品。资金也转入张璐母亲卢某的银行账户。

而且,张璐向马玉琴推荐时,她表示月利率可以“达到6%”,也就是说这款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高达72%。如果你对理财有一点了解,你应该给这个产品打个问号。

法院判决光大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均按照“四六责任”作出判决。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光大银行与其储户纠纷时,判决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3年,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客户经理麦某通过假冒金融产品,骗取多名投资者血汗钱5000万余万元。 2016年,麦某的诈骗案被曝光,2017年底被判入狱15年,同时责令麦某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

麦已经花光了所有的钱,没有钱退还给受害者。

这起诈骗案的受害者大多是缺乏理财经验的老年人。许多老年受害人维权困难重重,其中两人甚至在维权路上睡着了。

此案中,多名受害人将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纵观麦某的整个犯罪过程,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漏洞,导致麦某长期无法实施犯罪。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大面积损害群众利益。受害人年纪大了。由于其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识,他有理由相信麦某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分行实施的。应当认定,麦某的侵权行为与光大银行东风分行的履职行为具有内在联系。 。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赔偿麦某不足的金额,并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二审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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