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0-29 12:52:56

微信好友关系是否属于隐私?深圳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引热议

记者 张嘉伦

您身边的民法典

“深圳南山法院裁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近日,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一审结果被提炼成类似标题,引发网络热议。

用户王发现,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信”应用程序后,微视会获取其所有微信或QQ好友信息。因此,王某起诉腾讯侵犯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网上流传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好友关系不包括其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人关系,他人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判断其性格,从而导致其受到负面影响。或评价不当。 ,认定其声称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

这似乎与公众对隐私的定义有所不同。

事实上,2020年7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两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作出判决,认为微信阅读和抖音App侵犯了用户个人信息,但并未侵犯隐私权。

对此,观茂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吴丹军律师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分析这三个判决,可以得出:发现网络环境下隐私的定义以及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场景具体分析。

个人信息或隐私的保护取决于具体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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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被认为是体现互联网时代民法典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这两起案件可称为“微信读书案”(案号:京0491民初16142号)和“抖音案”(案号:京0491民初6694号)。

在微信阅读案例中,用户发现微信阅读未经本人同意读取微信好友列表,自动关注好友,并向微信好友开放阅读信息。在抖音案例中,用户使用没有通讯录的手机在抖音上注册,并被推荐了大量他们在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

这是否侵犯隐私?法院认为不。然而,个人信息权却遭到侵犯。

《民法典》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不希望他人知道的平静的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隐私与个人信息不同。吴丹军分析,前者更注重消极性、防御性、更严格的保护;后者在注重预防的同时,也强调信息主体的主动、自主的使用权利。

在微信读书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将个人信息分为三个层次:基于社会共识的私人信息、没有隐私的一般信息、兼具防御性预期和积极利用预期的个人信息。微信好友列表和阅读信息被认为是第三类信息。法院认为,有必要采用“场景模型”来探讨现场是否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

吴丹军分析,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法院认识到,由于个人信息承载着个人权利、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重利益,因此如何判断个人信息是否隐私并没有固定的标准。 。 ,可以直接应用的标准,这使得个人信息或隐私的保护依赖于特定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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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被法院认定为非私密的事项是否可以随意披露呢?

还是不能一概而论。

吴丹军说,以姓名为例,在日常社交中,我们经常会主动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姓名。此时,名称通常不被视为私有。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名称应被视为私有并受到相应保护。例如,在我国著名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泄露原告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就构成了侵犯隐私权。

分析法律案例对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影响着信息主体掌控个人信息的能力。普通信息主体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可能无法充分预见某些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潜在风险并做出始终正确的判断。吴丹军表示,对这些法庭案件的分析不应停留在简单判断是非的阶段。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分析,可以为我们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提供现实启示。

在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识别性”和“关联性”是界定个人信息的关键。然而,这种认识是否完全正确,学术界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其他观点。由于个人信息的敏感性或隐私性根据具体场景而变化,对某条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或隐私信息的判断不是一个静态的固定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受到影响的动态决策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

吴丹军也指出,尽管如此,一些在大多数场景下存在侵权风险的信息可以在立法中提前明确,防范风险。例如,《民法典》明确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特征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定义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种族定义为个人信息。 、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识别、医疗健康、财务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被认定为敏感个人信息。 “当然,我们不能仅限于此,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具体分析。”吴丹军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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