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率为更好发挥投资引导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关于预算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城乡冷链中央预算投资特别管理办法》现将《产业链与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发给大家。请相应地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特别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制定本办法71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条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含主要业务为物流等的中央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本专项以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下列项目的建设:
(一)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工程。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年度建设清单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包括多式联运站点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及信息化改造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二)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配送中心项目、公共冷库建设、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3)郊区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郊区大仓基地内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短修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配送配送设施建设、改建、扩建、智能化改造项目。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申请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进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二)依法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取得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
(三)拟建新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项目申报时主体工程尚未竣工;
(四)未接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
(五)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准投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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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申请审查及方案发布
第六条 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要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急、难的原则,选择符合本次专项支持方向的项目,并组织实施。各方面具备成熟的建设条件,指导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地方建设需要,合理申报投资计划。脱离本地实际、其他建设资金未落实、不能按期竣工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第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报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亮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
(二)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
(三)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
(五)项目是否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及相关前期手续;
(六)项目是否已获得除拟立项专项以外的其他资金;
(七)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两责”填写是否规范等;
(八)拟新建项目,要重点审查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确保开工建设;对已开工的项目,要重点审查各项施工手续是否齐全;
(九)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本次专项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
第九条 汇总报告单位应当在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期限内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报申请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请求文件应当明确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各项目监管负责人,并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专项)报送。建设项目数据库)。其中,直接负责日常监管的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负责人由直接负责日常监督的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督的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负责人应当履行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日常监管职责。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汇总报告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审计、上年度等,并进行总体平衡。研究制定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本专项投资计划安排为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汇总报告单位收到年度中央预算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转发下发,并及时在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调度。数据库)。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除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外,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资金要及时足额安排。有关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按期拨付。严禁转移、挪用、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三条 有关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自查、现场检查、网上督查等方式,加大对前期工作程序、转(分解)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落实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计划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以及绩效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要切实履行信息报送和管理监督职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排查项目实施进度,填报支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形象进展等数据,并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性。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者降低建设标准。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相关中央企业或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有关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员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当年投资计划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监督检查、评价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一一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提供、伪造或无理拖延或拒绝提供相关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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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专项项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调整。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汇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调整请求文件。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调整。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及时在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整和调度。
第十八条 对汇总申报单位或者项目单位存在下列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相关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的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整改。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受理取消或减少下一年度中央预算投资规模等措施。
(一)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进度和绩效目标未按预期落实,或者逾期未完工的;
(二)项目申报、审核、分解、发布年度计划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项目调度不及时,重大项目数据库数据填报错误的;
(四)项目问题整改不力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汇总报告单位或者项目单位存在下列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拨款,收回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限期不再接受其报送和范围。资金申请报告、取消或减少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措施。同时,视情节轻重,可将案件移送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投资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挪用、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中央预算内投资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条例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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