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0-10 05:17:24

从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解读亲亲相隐不为罪的优

解读《孟子·致心》第三十五章“相隐亲非罪”·57·解读《孟子·致心》第三十五章“相隐亲非罪” 《他的心》李晓军①(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贵阳)摘要:隐瞒亲属不构成犯罪,是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关于定罪量刑的重要基本法律原则。这一刑罚原则自我国春秋时期确立以来,一直体现在我国历代刑法中。互相隐瞒亲人并不构成犯罪,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正常发展,在协调人际关系、理顺人伦道德、缓和社会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关键词:容隐制度,相隐亲不罪,近亲不罪,宰相可以隐。分类号:DF0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09)02-57-61 《孟子专心致志》第35章:陶应问:“舜为帝,皋陶为君”书生,顾寿杀人,怎么办?”孟子说:“如此而已。” '而舜却无能为力?”曰:“夫,舜为恶而禁之?丈夫不得不接受。 “可是舜如呢?”曰:“舜弃天下,如弃我也”。偷担子逃走,追随海边,过新生活,快乐忘世。这段话的意思是:学生桃婴问孟子:“舜为帝,任命皋陶为大判,假设舜的父亲姑墨杀人,皋陶怎么办?”孟子回答说:“当然是判官了。”古神抓住了他。桃英问道:“舜不阻止吗?”孟子说:“舜怎能阻止呢?舜命皋陶执法。”

桃英问道:“那么,舜接下来要做什么呢?”孟子回答说:“在舜看来,放弃天下就像丢掉破烂的草鞋一样。他可能背着父亲谷神偷偷地逃到了海边,一生幸福地享受着天伦之乐,忘记了控制世界的权力。”舜并没有利用他的公共权力来帮助他的父亲逃脱罪责。他只是一个人类之子,把他的父亲带到了法律之外,过着野蛮人的生活。孟子所谓的“福”,归根结底是基于人心。舜能偷父而逃,即相传舜被逼死时,抛弃了天下,选择了父亲。这里所说的“人性基础”的根本原因是“人伦亲情”,同时面临的是亲属犯罪。这是一种难以割舍的亲情,更是一种难以违背的法律。亲属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在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宗教、伦理道德是社会秩序的核心,我们的祖先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为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瞒亲不犯罪”的制度。 ” 1、“躲避亲属不构成犯罪”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躲避亲属不构成犯罪”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是亲属之间可以互相保护、包庇犯罪而不受惩罚,即回避家庭关系原则。这种刑罚原则是春秋时期确立的,汉唐以后其他封建王朝也沿袭。解放前也被纳入国民政府刑法。反映了。

自西周以来,“亲忌”已成为我国传统的宗教原则。西周统治者奉行“父仁子孝,兄弟友恭,夫义妻从”等宗教原则。确立维护统治秩序的基本规范。 ①作者简介:李晓军(1973),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士,研究方向:法制史。万方资料·58·贵州文史丛书2009年第2期春秋战国时期,《论语·子路第13》记载:“叶公对孔子说:‘有吾党之人直弓,其父冲羊,孔子曰:“吾党正直之异,父隐于子,子隐于父之意。”这段话的内容是:他们村里有一个“直”,他指责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孔子主张父亲要为儿子隐罪,儿子也应该为父亲隐罪。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原则,秦朝时《秦律》记载@:“夫告父母,妾告主子,不在为官。”家里人,别听。如果你这么做了,控告者就有罪了。”当孩子告发父母,小妾告发主子时,公家不会受理此案,而告发者就会被判有罪。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不仅罪犯的亲属可以避免犯罪,而且亲属不准检举、指证犯罪。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的政策。汉法正式确立了“近亲必须为宰相隐瞒”的刑法基本原则。所谓“亲戚可以互相隐瞒罪行”,是指父母子女、夫妻、祖孙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受惩罚,或者可以向皇帝请愿减轻刑罚。

《汉书·宣帝纪》记载④,宣帝于帝节四年下诏:“从今以后,子孙要隐藏父母,妻子要隐藏丈夫,孙子要隐藏长父母。他们的父母应该隐藏他们的孩子,他们的丈夫应该隐藏他们的妻子,还有他们的大父母。”隐瞒孙子,是死罪,都应该送上法庭听审。”大意是,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罪行,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帮助子女的父母、帮助妻子的丈夫以及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祖父母,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死刑案件中,法院官员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决定是否追究首隐者责任,唐朝时期“关系密切导致宰相隐瞒”的思想得到充分发展,亲属隐瞒的范围和隐瞒行为的范围都有了。扩大了范围,并对其具体内容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唐律书义》规定④:“同居者,如有功之亲、外祖父母、孙子、孙妻、兄弟等。和兄弟的妻子,有罪的人要彼此隐藏;仆人和仆人要向主要的人隐藏;即使你泄露了消息或者泄露了消息,也不要忽视它。若有一点小功,就会降为三级。如果您犯有叛国罪或以上罪,则本规则不适用。除父母子女、夫妻、祖父母、孙子女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同居亲属、不同居的大公以上同姓亲属、祖父母、孙子女、孙儿媳此外,奴隶或仆人可以为其主人隐瞒罪行而不受惩罚。孝公以下其他不同居亲属隐瞒罪行的,其罪较常人减轻三级,减轻处罚。此外,《唐律书义》还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犯罪分子的亲属犯罪,即使泄露犯罪事实或者告知犯罪分子使其逃脱,也不构成犯罪;举报应隐瞒罪行的亲属并不构成犯罪。从唐朝到明清的法律甚至规定,如果在审判中命熊寅的亲属出庭作证,相关官员将受到惩罚。然而,犯罪有两种例外情况。一种是叛国罪、叛国罪、叛国罪等严重罪行,因为这种罪行可能直接侵犯皇权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另一类是亲属互相伤害罪,因为如果不让告知,被告人就会失去自我保护的权利,家庭关系就难以维持。

这些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标志着“关系密切需要总理隐藏自己”的思想的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元朝甚至将“谋逆”等国家严重罪行纳入容忍范围之内。明清时期,隐亲范围进一步扩大。相互隐瞒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公婆、女婿。 .解放前的国民政府时期,如1935年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豁免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五亲代以内的血亲和婚姻。三亲以内的亲属,并且对于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和禁止亲属作证都有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以批判封建文化传统和封建法律为由,废除了沿袭了几千年的“亲人相瞒不是罪”的原则,并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取消了这一相互隐瞒制度。 2.“互相隐瞒亲人并不是犯罪。”在西方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发展中,也有“互相隐瞒亲属,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古罗马法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举报。任何公民未经特别许可,都可以对指控其父亲或监护人的人提起刑事诉讼。如果亲属之间互相举报,他们将失去继承权。”并将失去继承权。”亲属不得出庭作证。”在西方基督教的文化氛围中,家庭伦理和血缘关系也是神圣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如今欧洲一些国家也制定了此类法律规范,以保护配偶和近亲的特殊利益。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因个人原因拒绝作证,包括被告人的未婚夫、被告人的配偶以及被告人现在或曾经的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

同时,该法第55条进一步规定:每个证人都可以向自己及其亲属提供信息。法国刑法规定的窝藏罪的例外情况是: 1、严重犯罪的主犯或者共犯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二、重罪之主犯、共犯之配偶或同居者。同样,窝藏罪也包括不予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法国,窝藏、藏匿、或者隐藏在近亲之间或者夫妻之间。隐瞒行为不受刑法处罚。英美法律中虽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有“夫妻间相互隐瞒”、“牧师为原告隐瞒”等特殊的伦理规定,已经超越了这种相互隐瞒的义务。家庭关系。牧师和信徒、医生和病人、媒体和线人、律师和客户之间也存在类似的特权。例如,如果委托人向律师讲述了尚未揭露的犯罪行为,则律师不得向政府举报。 ,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的处罚。同时,一般情况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信息也受到严格保护,检察官不得强行披露。此外,亚洲深受中国法律思想和文化的影响。韩国、日本等国家,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其现行法律中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对亲族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宽容几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该制度的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破坏“旧文化”为由取消了这一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

因此,我国解放后刑法中取消这一制度的做法值得反思。尤其是当我们宣布我国正在逐步迈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如何客观对待隐匿亲属不构成犯罪的原则,是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社会话题。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朝鲜、古巴和越南四个国家的刑法不允许回避家庭关系。无论是世界上三大西方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或者说东亚法系,韩国、日本、台湾,都保留了相互隐瞒制度。 3、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与我国“一人犯罪,全家入狱”的传统人文伦理精神相冲突。尽管如此,亲属包庇、包庇犯罪的案件仍时有发生。据四川简阳市检察院统计⑥:近三年来,共立案窝藏、窝藏案件10起,22人,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案件2起,2人,均已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罪。这12起案件涉及24人,其中3起案件涉及3人为犯罪分子的朋友,其他均为亲属;农村地区发生案件10起,涉及22人; 3起案件共涉及16名亲属陷入犯罪泥潭,导致大部分家庭成员被困在情节中,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是什么原因驱使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知法犯法? “互相隐瞒亲人”是人的本性。如果法律规定它们是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就等于忽视了法律本身的人类伦理精神特征。

从上述案例来看,我们是否应该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在立法中寻求一条更能为公众所接受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犯罪分子的亲属包庇、窝藏或者实施犯罪。作伪证即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现行刑法让我们面临“以义除亲”、“杀戮全民”、“明辨是非”的唯一选择。否则,我们就会“蒙羞”、“受困”!这一规定严重背离了人们传统的道德思维和道德观念,强行扭曲了人性、亲情、伦理。不仅违背我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而且还用强制手段强迫公众接受与其生活习惯、道德观念、道德倾向脱节、冲突的行为规则。由此可见,“如果法律的制定不考虑公众的正常消化和接受能力,势必会扰乱公众所继承并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不被大众所认可,造成价值观念的冲突,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状态。我们说,良好的法律的正确实施确实可以为社会稳定提供显着的保障能力,但过分强调公权力却剥夺了个体自然人最基本的独立和自由的空间,这实质上为专制的出现搭建了阶梯。 “文革”期间,为何整个社会文化受到如此严重的破坏?为何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社会现象?其中,父母之间的“互证有罪” 、配偶、父子也应该是主要原因之一。

当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要求每个人向组织报告自己的经历和想法,毫无保留地配合对朋友、同事、甚至父母和配偶进行破坏性调查。因此,许多人别无选择,只能保护自己。不背叛、背叛自己的亲人和亲密朋友。整个社会充满猜疑,朋友疏远、亲人对立等悲剧比比皆是。这种违背人类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背叛和背叛,不仅给亲人和亲密朋友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还会影响到背叛者。背叛者本人可能会“逃脱”,也可能被他人背叛和背叛。举报人出卖他人的隐私,同时牺牲自己作为人的尊严。他们的灵魂背负着沉重的数据负担·60·贵州文史丛书2009年第2期,道德上的“十字架”。 《十年浩劫》:‘导致当时整个社会秩序大乱,家德亲情丧失,尚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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