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0-8 15:15:59

11 月 22 日司法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11 月 22 日

司法部发布

中小学教师教育纪律规定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教师尊严,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来成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教育处罚,是指教师、学校对违法违纪、行为不当的学生采取制止、控制、纠正或者采取特定方式纠正的措施。根据教育目的和需要进行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 ,让学生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并纠正错误的工作行为。

教育处罚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权威。

第四条(责任要求)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秩序良好风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教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教师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 实施教育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本着关爱学生的宗旨,遵守教育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提高自我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处罚力度适当。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性格特征、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罪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四)确保安全。提前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注意方式、场所、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处罚) 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当场教育处罚: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并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在课堂上站立或面墙反思的时间不超过一节课;

(五)暂扣学生违纪、扰乱秩序、违规携带物品的;

(六)课后辅导;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如果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该学生带出教室或者教学场所,并暂时隔离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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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酌情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并要求家长共同教育学生。

第七条(严厉处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经现场教育处罚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以外的郊游、社会实践等郊游集体活动;

(二)承担学校内部公共服务任务;

(三)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指导;

(四)到学校设立的特殊教育场所进行隔离反思或者接受校规、纪律、行为规则的特殊教育;

(五)要求家长陪同学生到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严惩)学生违法乱纪、行为不当、屡教不改,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有欺负同学、侮辱、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下列教育处罚措施:

(一)停课、停学不超过一周,并要求家长接回配合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给予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纠正;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的;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者经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生,还可能给予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或者轻微犯罪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第九条(强制措施)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法、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向学校报告。暂扣的违禁物品应当适时返还学生家长。对违法、危险物品,应当没收或者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教师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如果发现学生藏匿非法物品,应责令学生交出或检查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

学生的行为损坏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条(校规的制定)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健全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处罚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矩时,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报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校规校纪中规定除本规则以外的其他适当的教育纪律措施,但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务副校长的意见,法律顾问、专家;条件允许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十一条(校规的执行) 校规校纪应当予以公布,未公布的不予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解释校规校纪。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校规和纪律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引教师、学生、家长和有关社会团体代表参与,负责讨论决定可以采取的教育纪律措施,监督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教育纪律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救助和教育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救助,注重处罚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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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障和引导工作机制。指导小组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人士组成。 、对不良行为学生进行专门辅导和纠正。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尚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惩戒和帮助,并要求家长配合。

第十三条(禁止的情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处罚、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殴打、刺伤等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行为;

(二)强迫超出正常范围站立、反复抄袭、强迫做不舒服的动作或者姿势等变相体罚,间接损害身体和心理的;

(三)具有歧视性或者侮辱性的侮辱或者贬低言行以及其他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对个别或者少数人的违纪行为给予全体学生处分;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而任意或者有选择地实施处罚的;

(六)其他侵犯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的权利和责任)教师正确实施教育处罚,因事故或者学生自身因素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学校不得给予该教师相应的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待遇。

教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学校在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

第十五条(家长责任) 家长应当履行子女的教育责任,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纪、违纪、行为不端的学生进行管教和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处罚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适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应当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解除处分) 学生受到教育处分或者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处罚后,能够真诚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学生解除教育处分或者处罚的,恢复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校内申诉) 学生及其家长对第七条、第八条教师给予的教育处分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治安副校长以及校外其他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并组织审查。学校应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救济途径)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纪律处分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并将其纳入师德考核。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当将第八条所列教育处罚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年起施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指导学校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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