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被前老板起诉违反竞业保护协议,我该如何应对?
突然我接到前公司老板的电话,告诉我我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他们要起诉我。我毫不客气地回复他:“刘总,竞业限制保护协议不仅是对员工的单方面限制,公司在限制我去同行业公司的同时,还要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我离职已经三个月了,公司给我赔偿了吗?可以起诉我,但是起诉之前你应该看看法律规定或者咨询一下律师!”这一切都始于三个月前。当时有一个猎头来找我,说有一家同行公司(也就是我现在工作的公司)给我开出了50万元的年薪,问我是否有兴趣。说实话,年薪50万的我肯定会感兴趣。毕竟我现在的年收入只有30万多元,足足增加了1.5倍多。不过,我不想这么唐突,万一猎头是骗子。
之后,我专程来到了新公司。猎头和对方公司的老板张先生约见了我。原来他们想招聘我是因为我之前在公司主持过一个项目,而他们公司现在也接过类似的项目,他们对我的经历很感兴趣。不过,我也告诉他们,我对他们的邀请很感兴趣,但即使我换工作,也不可能这么快办理手续。
“没问题,只要你愿意来,时间不是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一个月的时间,我们等得起一个月。”这是张先生当时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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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时我们都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竞业限制协议。我提交辞职申请后,刘先生同意我交接工作后可以辞职,但他翻出了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协议,向我重申了一遍。
我一看,竞业禁止保护协议有效期是两年。不是要结束了吗?我赶紧联系了张先生。张先生一开始表示没问题,违约金他们会承担。但当我告诉他合同上的违约金是100万时,他犹豫了。最后决定我不加入他们公司,只做私人项目顾问,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我的工资不会翻倍。它将按照我以前公司的标准按月支付给我。
三个月后,我发现公司并没有给我任何竞业限制补偿。这种情况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直接无效。我很快联系了张总,顺利完成了入职流程,到了新公司上班。
然后就出现了我文章开头提到的情况。我的前老板打电话给我,我打了他一巴掌。我之所以攻击他,是因为我了解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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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每月支付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我在过去三个月里没有收到一分钱,这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已经到期。竞业限制是公司的权利,但为竞业限制支付补偿也是公司的义务。如果你不履行你的义务,你只想要权利。多有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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