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租赁双方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
City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措施(在1998年11月4日在市政人民政府的第14届执行会议上通过,并于1998年11月12日宣布了 人民政府命令的第74号,并根据 Order命令的第82号修订
第1条为了加强城市住房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党双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维持房地产市场的顺序,该措施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该城市行政领域内的各种房屋租赁管理以及根据行政系统建立的独立工业和采矿区的范围。
为了居住,该措施不适用于承租人的托管住房和自我管理的公共住房的租赁。
第3条市政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该市的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该市的住房租赁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区,康泰区和 的住房租赁日常管理。
所有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和风芬采矿区负责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房屋租金。
第4条:在这些措施中提到的房屋租赁是指公民,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提供房屋或其辅助设施的行为,他们享有其所有权或商业权利的使用权,以及承租人支付租金。此外,将房屋作为合资与合作以及与他人进行商业活动的条件被视为租赁法。
第5条房屋租金应遵循公平和理性的原则,并遵守相关的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使用房屋租金从事损害国家和其他人利益的非法活动。
第6条房屋租金应实施“房屋租赁证书”系统和年度检查系统。未获得“房屋租赁证书”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7条:申请“房屋租赁证书”时,租赁当事方应向房屋所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文件:
(1)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法律文件;
(2)居民身份证,单位或机构法定代表的资格证书;
(3)为了租用共用房屋,必须将证书或授权书提交给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租金;
(4)房屋租赁注册表格,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
(5)住房租赁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8条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生产和商业活动,当他们申请工业和商业业务许可证或年度检查程序时,他们必须持有“房屋租赁证书”。
在租房并申请临时家庭注册或临时居留许可证时,您必须持有“房屋租赁证书”。
第9条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合同,以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房屋租赁合同被签署,更新,更改或终止时,应在当地的住房租赁管理机构注册。
第10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统一文本应由市政房地产管理部与市政工业和商业行政部门合作制定。租赁合同应陈述以下内容:
1。派对的姓名或姓名和地址;
2。房屋的位置,区域,装饰和设施;
3。使用和持续时间;
4。租金和送货方式;
5。房屋维修的责任;
6。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7。违反合同的责任;
8。争议解决方法;
9。当事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第11条不得出租:
1。如果没有合法的证书或所有者或用户的授权;
2。共享房屋尚未获得共同所有人的同意;
3。违反了超过截止日期的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
4。被确定为危险房屋;
5。在拆除范围内按照法律宣布;
6。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抵押;
7。其他禁止租赁的房屋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如果房屋的所有者出租了建造的房屋建造的房屋,该房屋已通过为获利而获得利润而获得的使用权,则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入应支付给财务部门,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代表其代表和付款。
土地收入的金额应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并应由出租人支付。
第13条的房屋租赁费用或服务费应根据政府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如果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则应根据房屋租赁的评估价格进行计算。
第14条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期间,当出租人需要收回或出售房屋时,他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有权在相同条件下首次拒绝。
第15条出租人应立即检查和修理出租的房屋和设备,以确保承租人使用的安全。如果承租人的财产,人身伤害或由不合时宜的维修造成的死亡,则出租人应弥补经济损失,并根据相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租赁的双方还有其他协议,则该协议应遵循。
第16条如果承租人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了租用的房屋和设备的损害,则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17条如果承租人处于以下任何情况下,则出租人有权事先终止租赁合同并撤回使用房屋的权利:
(1)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移,转租,借用,交换房屋,或改变房屋的性质,目的并损坏房屋结构;
(2)使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并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3)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根据法规支付租金;
(4)如果房屋或设备由于使用不良而严重损坏,则不会进行维修或赔偿。
第18条如果出租人提出以下任何行为,则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1)未在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
(2)除了收取租金外,出租人还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iii)干扰承租人的正常和合理使用;
(4)如果根据规定或租赁合同检查和修理房屋及其设施的责任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和居住安全。
第19条当租赁双方之间发生众议院争议时,双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0条如果房屋租赁管理费或服务费或土地收入未按要求在房屋租赁期内支付,则市政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应收回付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收取5‰的滞纳金。
第21条如果房屋租赁的当事方未能根据需要申请“房屋租赁证书”,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时间限制内下令进行更正,没收了非法收益,并可能将罚款不超过1,000元。如果满足条件,则过程将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22条如果当事方对行政机构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在同一级别上向人民政府或行政机构申请重新审议,或者是根据法律判处惩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机构,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申请重新审议,则没有提起起诉,也没有履行罚款决定,则罚款的行政当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23条如果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忽略了其职责,滥用权力或承诺偏爱和欺诈,则主管部应施加行政制裁;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第24条如果在实施这些措施之前已经建立了租赁关系,则应在实施这些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发行住房租赁管理机构,以重新发行“房屋租赁证书”。如果截止日期未在截止日期内处理,则将根据这些措施的相关规定施加惩罚。
第25条该措施应在其出版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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