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5-1-21 12:17:5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及申请组织承诺详解: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被质量、市场监督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

③发生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的变化,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地位或者所有权的变化;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认证或者其他资格证书发生变化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生产、运营或服务的变化 工作场所的变化;环境管理体系所涵盖的活动范围发生变化;环境管理体系及重要流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 发生其他影响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情况。

(四)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信息,不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已通过认证。

(五)拟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涵盖的生产或者服务活动范围。

(六)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和申请机构各自承担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认证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条款。

4.2 审核计划

4.2.1 审核时间

4.2.1.1 为保证认证审核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中心根据被审核组织认证范围涉及的有效员工人数、性质和情况,制定了《审核时间管理程序》。环境因素的数量和控制措施的复杂性。订单审核时间的指导值。

4.2.1.2 在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90%。

4.2.2 审核组

4.2.2.1 中心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所涵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拔具有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计组中的审计人员承担审计任务和职责。

4.2.2.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为认证审核提供技术支持。他们不作为审核员进行审核,也不计入审核时间。他们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负责。

4.2.2.3 审核组可设实习审核员,实习审核员必须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审核。他们不会计入审核时间,也不会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他们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决定。承担责任。

4.2.3 审核计划

4.2.3.1 中心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标准、审核范围、现场审核日期和地点、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注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注明专业代码、工作单位和专业技术职称)。

4.2.3.2 为了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涵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3.3 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申请单位确认。因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规划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并协商一致。

4.3 实施审核

4.3.1 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计划中确定的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

4.3.2 审核组应按照程序顺序与申请组织召开第一次和最后一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和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参与者应签到,审核小组应保留第一次和最后一次会议的签到表。根据申请组织的要求,评审组成员应当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3.3 审核流程及环节

4.3.3.1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4.3.3.2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以及管理体系文件与标准、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尤其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产品或服务、部门设置和负责人、生产或管理体系。服务流程、重要环境因素等是否与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相符。

(2)根据现场情况,审查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对GB/T 24001标准要求的理解和实施情况,确认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三)环境政策和目标的适宜性;

(四)识别、分析和管理风险和机遇、重要环境因素和合规义务,确认控制措施选择和评估的合理性;

(五)监测、测量、分析和改进机制规划的适宜性和充分性,主动和被动环境检测的状况;

(六)内部审计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实施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7)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所涵盖的产品/服务的活动内容和范围、申请组织的员工人数、活动流程和地点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相关合法许可文件及其效力;

(8)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绩效有重大影响的过程或地点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环境管理体系关键绩效或重要因素、过程、目标和运行的识别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管理体系提供环境处理/安全设施/人力、基础设施和产品/服务检测能力等信息;

(九)提供的产品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结构落后、安全性差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0)确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遵守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和投诉情况,以及公司相关合法许可文件(行业和法规要求时的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意见、环保验收报告、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年度主要污染物环境检测报告等证据);

(十一)结合环境管理体系所涵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实现环境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12)确认被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地点的必要信息是否充分,确认被审核方文件中描述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与现场经营的产品、服务和活动范围的一致性,并进行审查申请确定的认证范围得到确认。

(十三)与申请机构讨论确定第二阶段评审安排。

此外,还应收集并确认以下信息:

u 文件中描述的管理体系范围与现场运行条件一致;

u 生产/服务现场的状况、流程、班次安排;

u 作业场所、场所的分布、距离和面积;

u 电力、自来水管网配电等;

u 被审核单位及环境监察部门对被审核单位生产区域的环境评价信息及相关投诉、处罚记录。

4.3.3.3 有下列情况的,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单位现场进行,但应当记录不现场进行的理由:

(1)不需要制定正式的审核计划,但当审核组包括多名审核员时,审核组长应将审核任务分配给其他审核员;

(2)审核员根据分配的审核任务,通过索取/检查被审核方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沟通、在现场以外的地方采访被审核方代表等方式收集信息。如果需要,请在需要时确认。

4.3.3.4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于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重要关键点,必须及时提醒申请单位予以特别关注。

4.3.3.5 第二阶段审查在申请单位所在地进行。重点审查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GB/T 24001/ISO 14001标准要求及其有效运行,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遵守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和证据,特别是被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绩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证据;

(二)第一阶段审核中确定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与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

(三)为实现总体环境目标而制定的各级环境目标是否具体、针对性、可衡量、可实现;

(4)环境管理体系涵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和控制;

(五)内部审计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六)规范性要求、政策、绩效目标和指标(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操作、程序、绩效数据与内部审核结果及其联系结论之间;

(7)核实第一阶段发现的不符合项。

4.3.4 出现下列情况时,审核组应向中心报告,并经中心同意后终止审核。

(一)被审核方不配合审核活动,审核活动无法进行的。

(二)被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存在重大不一致的。

(三)其他妨碍审查程序完成的情形。

4.4 审核报告

4.4.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并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计报告应当准确、简洁、清楚地描述审计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核基本信息:受审核方及其管理者代表的名称、地址、拟审核范围,特别是受审核组织或职能单位或过程的标识、审核日期、审核目的、审核依据、审核组长和审核对象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审核组随行人员信息、审核报告分发范围等;

(二)实施审计的过程,特别是第二阶段的审计要求,应当从审计证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论等方面一一详细描述;对环境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还应说明测量方法。

(3)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的观察结果总结,包括积极的(如值得注意的优点)和消极的(如潜在的不符合项);

(4)审核总结:被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概述、体系运行有效性、不合格项分布情况、审核结论、纠正措施实施期限的说明(纠正措施期限应与不合格项目一致,严重程度与对产品符合性的影响相适应,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核查方式(现场核查/书面核查);

(五)需要澄清、说明的问题和已发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同时,应详细评价内部审计和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有效性和可信度。

4.4.2 中心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4.4.3 中心应在做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组织提交审核报告,并保留收到或提交的证据。

4.4.4 对于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对已开展的工作形成报告。中心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理由提交申请单位,并保留收到或提交的证据。

4.5 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结果验证

4.5.1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心应要求申请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项,应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6个月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中心应当对申请单位所采取的整改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及其结果进行验证。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仍无法得到验证的,按照4.6.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依照第 4.3.3.5 条。

4.6 认证决定

4.6.1 中心应根据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纠正情况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

4.6.2 作出认证决定的人员应为中央管理控制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6.3 中心在做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下列情况:

(一)审计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条的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和其他信息可以满足做出认证决定所需的信息。

(二)对于反映下列问题的不符合项,中心已审查、受理并验证整改及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①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性存在缺陷,质量目标的实现存在重大疑虑。

②设定的质量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质量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测和测量没有有效运行,或者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其他严重不符合项。

(三)中心已审查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并接受申请组织计划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6.4 在满足4.6.3条要求的基础上,中心有充分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符合下列要求的,将评定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颁发认证证书到它。

(一)申请单位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并有效运行。

(二)认证范围涵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机构已按照认证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

4.6.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评定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书面通知申请组织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通过认证。

(一)被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24001/ISO 14001标准要求的。

(二)发现被审核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6.6 中心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结果相关信息。

5 监督审查程序

5.1 中心应对持有其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简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并满足认证要求。

5.2 为确保满足5.1条的要求,中心应根据获证组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点,确定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的频率。

5.2.1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应重新认证的年份除外)。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

5.2.2 逾期未进行监督审核的,按7.2或7.3条的规定处理。

5.2.3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获证企业产品不合格的,中心应自总局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该企业进行监督审核。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3 监督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的人日数的1/3。

5.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第4.2.2条和第4.3.1条的要求。

5.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符合4.2.3.3规定的条件。若因市场、季节性等原因难以在每次监督审核中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则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5.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查以下内容:

(1)环境管理体系涵盖的活动、操作系统的资源、体系文件自上次审核以来是否发生变化;

(2)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是否按照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常有效地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执行组织的方针,为持续改进整体环境绩效而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是否良好符合组织的政策;

(三)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四)环境管理体系涵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的,是否继续遵守相关规定;

(五)环境目标和指标是否实现,规划是否可行。若未达到目标,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中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

(六)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引用认证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内部审计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有效,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持续改进措施;

(八)是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检查申诉、投诉和争议的记录,当发现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要求时,确认组织是否检查了自身的制度和程序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认证机构的要求。措施;

 (九)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检查。

5.7 对于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心应要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定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期限,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

中心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处理不合格项目的有效性。

5.8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当按照5.6条所列审核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审核结论。

5.9 中心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维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重新认证流程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中心应当进行重新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续展认证证书。

6.2 中心按照4.2.2条、4.3.1条的要求组建审核组。根据4.2.3条要求,结合前期监督审核结果,制定再认证审核计划,提交审核组实施。

当获证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和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第二阶段审核时间的2/3。按4.2.1条计算的人日。

6.3 对于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中心应限期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核查。 。

6.4 中心按照4.6条的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将换发认证证书。

6.5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书,新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可以以当前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准。新认证证书的颁发日期不得早于重新认证决定日期。

中心在当前认证有效期内未完成再认证审核或未对严重不合格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核实的,不予再认证,原认证有效期不再计算。被延长。

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中心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完成的重新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在恢复认证之前,至少应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重新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以上一认证周期为准。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 中心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中心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应当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7.2 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经调查核实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

(一)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或者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要求。

(二)不承担和履行认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环境管理体系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书、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过期,重新提出的申请已被受理,但未换发证书的。

(五)主动请求暂停的。

(六)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但7.2.1第(四)项情形的暂停期限可以至有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止。

7.2.3 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期限,并声明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引用认证信息。暂停期间。

7.3 证书的撤销

7.3.1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在获取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一)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被注销或者撤销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三)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事项的询问、调查中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四)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事故,并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系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暂停认证证书期限届满,导致暂停的问题未解决或者纠正的(包括与该认证证书所涉及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书、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过期但申请未获批准)。

(八)不具备经营环境管理制度或者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的。

(九)未正确引用、公示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或者中心要求其改正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吊销认证证书的。

7.3.2撤销认证证书后,该中心应及时收回被吊销的认证证书。如果无法撤回,该中心应立即宣布或陈述撤回相关媒体和网站的决定。

7.4当中心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时,它应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其报告给国家认证和认证管理局。

7.5该中心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所有类型的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继续使用。

8认证证书要求

8.1认证证书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1)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此信息应与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中的信息一致。

(2)环境管理系统涵盖的生产操作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3)陈述环境管理系统符合GB/T 24001/ISO 14001标准。

(4)证书编号。

(5)中心名称。

(6)有效期的起点和结束日期。

证书应指示:经认证的组织必须进行定期监督审核,并且必须在证书继续有效之前通过审核。

(7)相关认证徽标和认证注册号(如果适用)。

(8)证书查询方法。除了宣布该机构网站上的认证证书查询方法外,该中心还应在证书上指示:“该证书信息可以在国家认证和认证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以促进公共监督。

8.2初始认证证书最多有效3年。重新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最新有效认证加3年的到期日期。

8.3中心应建立证书信息披露系统。除了向申请人组织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外,还应根据其要求向相关社会方提供证书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管。

与其他管理系统的9核算审核

9.1在对环境管理系统和其他管理系统进行联合审核时,一般或共同的要求应符合这些规则的要求,4.4的要求应清楚地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并且易于识别。

9.2合并审核的审计时间和人间数量不得小于多个单个系统所需的审核时间之和的80%。

10 认证证书的认可

10.1中心应履行其社会责任,并严格禁止接受不符合GB/T 24001/ISO 14001标准的组织转换认证证书的申请,并且无法为利润而有效实施环境管理系统。

10.2当中心接受组织转换为本组织认证证书的申请时,它应该理解详细申请转换的原因,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10.3转换仅限于当前有效的认证证书。已暂停或正在暂停或吊销的证书证书以及过期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10.4如果发行中心撤销了证书,则不应接受其认证申请,除非该组织进行了彻底的纠正和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情况已被取消。

来自组织的投诉

当申请人组织或认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中心应接受上诉并及时处理该上诉,并在60天内向投诉人发送书面处理结果通知。

书面通知应告知申诉人,如果他认为该中心未遵守有关认证或这些规则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严重侵犯,他可以直接向当地认证监管机构或国家认证和认证管理局或相关认证机构。 。

12认证记录管理

12.1中心应建立一个认证记录系统,以记录整个认证过程并正确保存它。

12.2记录应该是真实而准确的,以证明有效实施认证活动。记录的数据应为中文,存储时间至少应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12.3如果记录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则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件格式。

12.4相关人员签署的所有书面记录都可以在电子文件中进行存储和使用,但必须正确保存原件,并且存储时间至少应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13其他

13.1这些规则中对GB/T 24001/ISO 14001标准的任何引用是指进行认证活动时标准的有效版本。在描述认证活动和认证证书中的标准号码时,应使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编号。

13.2这些规则中提到的各种认证文件的副本应从原件中复制,并应由审计师签署,以确认它们与原件一致。

13.3该中心可以对环境管理系统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宣传和实施培训,以鼓励组织的所有员工正确理解和实施环境管理系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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