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支持商业办公用房改建租赁住房,推进去库存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商业、办公楼改租住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推动商业办公楼去库存,重点实现与城镇居民住房目标结合实际,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在建和竣工商业办公楼昆明市(外二环路)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改建为出租房屋。改造实施范围和内容
水、电、燃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二环路外)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或竣工商业、办公建筑,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单个项目不得申请分期改造。变更后,所有权将予以确认并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确权、分割抵押、分割出售给个人、出租出售。城市重点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和城市主干道沿线(道路红线大于等于40米的规划道路)临街商业、办公建筑不得改建为出租住房。
此外,《通知》提出,对改建租赁住房的项目,在用地期限和容积率不变、规划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变更为“城市住宅用地”。 (租赁)”,不再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调整后,水、电、燃气价格将按居民标准执行。业主将房屋改造成出租房屋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后的出租房屋只能在土地使用期内出租。
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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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内建设的公共服务业态不纳入改造范围
《通知》提出,各辖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改造方案,科学评估改造项目的教育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改造需求,在满足教育的前提下实施改造。等配套设施,不断提升区域宜居宜居水平。事业、事业和住房的平衡。住宅项目内建设的公共服务业态不纳入改造范围。对于配套设施不足的住宅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将商业、办公楼改建为学校、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或者配套设施齐全的建筑。生鲜超市、停车服务、快递。满足多样化的居住生活需求。装修房屋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建设等交易限制或者其他司法限制。
《通知》要求,申请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结构、消防、雨污分流等改造规定。改造租赁住房时,要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验收合格后调整用地和水电价格。按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统一监管。
多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参与
《通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商业、公共用地,县(市)、区、管委会可根据产业规划建议变更为“城市住宅用地(租赁)”。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在土地交易条件中明确,必须明确建设的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能分割并出售,土地应公开交易。同时,鼓励中央和省、市、县、区国有企业开展商业办公楼租赁住房改造相关工作。鼓励专业住房租赁公司参与昆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此外,《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从解决昆明市无购房能力、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群众住房困难入手。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可优先用于人才住房、青年公寓、动迁过渡性住房等。改造后,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接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员(候补人员)。此类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实行减免税。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按照补贴标准向租赁公司补贴承租人的租金。
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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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可以提取配偶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对依法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改制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在针对租户的政策中,《通知》明确规定实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并简化手续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已缴纳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昆明市无住房或居住困难且有租房的,可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昆明广播电视台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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