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2-25 17:14:54

管道堵塞导致一楼污水返涌,业主财产受损,12名住户及物业公司被诉至法院

管道堵塞是让居民头疼的事

因管道堵塞、污水回流,一楼业主遭受财产损失。

问题无法解决

将楼上12名居民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管道被堵塞,污水倒流至一楼,造成财产损失。

李英华在荔浦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01间房的房子,并于2021年12月入住。搬进新家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没想到李英华在搬进六个月后就遇到了麻烦。

2022年5月28日,出差回家的李英华刚打开家门,一股恶臭扑面而来。经过仔细检查,李英华发现厨房被污染,于是联系社区物业公司进行清洁疏通堵塞物。堵塞物是食物残渣等固体厨房垃圾。

此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李英华家的厨房因污水管道堵塞而出现污水回流6次。最严重的是污水溢出到厨房,浸湿了客厅的家具。

由于返程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无法解决,李英华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上12名居民及物业公司赔偿家具损失16000余元。 (大小床、衣柜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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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辩称,污水倒流事件发生前,公司已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定期清理室外污水管道,并履行了相应义务。涉事管道属于隐藏管道工程的一部分,无法随时派人进入业主房间进行清理。检查。接到漏水消息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挖通管道,并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一楼以上住户进行现场询问,告知倒水情况和情况。相关职责,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居民联名辩称自己没有侵权。在物业公司通知的时间内,他们没有将污水排入排水沟。李英华所遭受的损失与上述居民无关。李英华声称家具损失16000余元,但既没有提供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也没有提供正式的进货发票作为佐证。李英华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遭受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诉讼中,李英华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家具损失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李英华家因厨房管道堵塞后污水回流造成损失4885元,他为此花费了4520元评估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英华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楼上12名居民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家具(包括大小床、衣柜、门、书桌、餐边柜等)损失11000余元。 ),并承担评估费4520元。 。

肇事者身份不明,但楼上的 10 名居民负有责任。

荔浦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英华系涉案大楼一楼居民,且为楼上楼下邻居,共用同一厨房下水管道,应共同维护厨房下水道畅通。管道畅通,确保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鉴于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的污水来源无法确定,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没有借口的情况下,楼上所有居民应共同平等地承担责任。承担赔偿李英华损失的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接到李英华的报修报告后,及时协助清理污水,疏通下水管道。随后,其帮助李英华与楼上住户协调赔偿事宜,并履行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一般物业管理义务,而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该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对李英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楼居民何丽、17楼居民秦文在涉案侵权期间基本不在该楼居住,并提交了证明其房屋无生活用水记录。 2022年5月和2022年6月,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黄浩等10名居民辩称自己没有侵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没有采纳他们的论点。

李英华撤回了对16楼居民周琼的诉讼,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琼对李英华的损失没有过错。因此,本应由16楼居民周琼承担的部分责任,由李英华本人承担。

经评估,李英华家具损失4885元,评估费4520元,总损失9405元。因此,黄浩等10名居民每人应承担855元(9405元÷11人=855元/人),其余855元应由李英华承担。

荔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浩等10名居民赔偿李英华家具损失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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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浩等10名居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黄浩等10名居民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陈述

日常生活中,邻近居民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交通、通风、照明等问题。污水管道出现倒流,居民该怎么办?

首先,应尽快固定证据,如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维修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维修费发票等证据;其次,尽快查明漏水地点和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人,计算财产损失。 、与相关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协商;最后,如果协商不成,应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合法链

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承担责任;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属于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应当平等承担责任。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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