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规定详解及申请退还流程
可以申请退还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不继续申请扣押的,冻结将被解除。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其他产权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期限。前项规定。
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职权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未登记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依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确定。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等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人民法院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按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4)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
(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处理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奖章和其他荣誉表彰;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缔结程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免予扣押、扣押和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
一、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2.执行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会事后通知,但也有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如果因未通知确实造成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解除冻结措施。
3、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金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财产保全。因此,如果您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法院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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