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2-15 11:45:24

北京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保障师生安全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序进行

北京大学学校秩序管理规定

(2018年5月15日第936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学校园秩序,保障校园师生安全,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教师、学生、职工及其他需要进出学校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三条 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学校门禁秩序管理,实行门卫核放制度。

第四条 长期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教职员工、学生、校友、家属、合作单位人员、临时工及其他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应主动出示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由学校或保卫部门负责。 、配合值班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值班人员将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五条 校内单位举办活动、会议、培训班等活动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请登记,并申领相关入学证明。培训班学员在校住宿时间超过10天的,须办理临时通行证。持临时入学凭证、临时通行证进入学校的,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凭证,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值班人员将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六条 校外其他人员临时来校,必须到门卫室登记身份信息,并说明来校事由。团体进校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七条 校园内举行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经学校批准,保卫部门可以在指定时间内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因公务需要来学校的,经安全部门批准并登记身份信息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来访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校门登记身份信息,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学校。对于团体参观,经保卫部批准,由领队带领团队到指定校门口核对团队信息,并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入校。其他时间,当天22:00至次日6:00,游客不得入校。

第九条 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拍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并经保卫部门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出学校必须按照《北京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大件物品出校的,必须持有本单位或者学生宿舍楼负责人出具的出境凭证,并主动接受值班门卫检查。否则值班人员不会放你走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准进入校园。情节严重的,保卫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

(二)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三)携带宠物或者放生动物的;

(四)策划进入学校摆摊、出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以及其他未经许可的活动的;

(五)有在校违法违规记录,被列入安全保卫部门禁止入校学生名单的;

(六)外来人员醉酒或者因其他原因昏迷的;

(七)个人诉求与学校工作无关;

(八)有其他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第四条所列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根据情节和后果,通报本单位或者全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或保卫部门发给本人的证件将出借、租赁给他人使用的,值班保安人员有权暂时扣留该证件。相关情况由保卫部向学校报告,并按照校规矩纪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对第四条所列行为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保安人员受伤、损坏学校财产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未事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未申领入学凭证擅自组织活动、会议、培训班,造成组织混乱或者其他扰乱学校秩序行为并首次发现的,保卫部将情况报告单位学校领导和学校保卫主管。向工作领导汇报;再次违反规定的,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暂停其办理保卫部各类审批、预约的资格1个月。

第十六条 家属或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采取驱逐出校园、禁止其进入学校等措施,并对其家属证件、临时注册证件、临时通行证将被没收且不会使用。再次申请。校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执勤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移送公安机关。造成保安人员受伤、损坏学校财产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值班警卫的管理和保障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应当对值班门卫进行岗位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应当为执勤保卫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和防护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值班保卫人员遇到学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校门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受到言语、行为攻击的,保卫部门有权将保安人员移送派出所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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