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xi1368 发表于 2024-12-10 00:37:31

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兴起与演变:从资产评估到整体价值评估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上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出现的。 1991年第91号令第三条已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合并、出售、合资、参股经营”等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将企业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但91号令第七条仅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91号令,是法定资产。资产评估文件没有关注作为交易对象的企业与企业个体资产的区别。因此,资产评估之初的企业价值概念被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所取代,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项资产的简单总和。这种取向导致了评估实践的偏见。由于企业价值评估演变为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严重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制约了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发展。

其偏见和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处理出现问题直接影响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审计工作;

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都要单独进行评估,为了控制运营成本,评估机构往往聘请不懂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对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的评估,严重影响评价的专业水平。 。同时,企业的房产、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土地价值评估师来承担,从而造成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评估的准确性。企业的评估价值;

3、由于评估往往仅依据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账外资产被忽视和遗漏;

4、由于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之和可能无法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因此其评估值不能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中国证监会又实行了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庞大的证券发行市场;

5、又由于会计报表中列出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的总和可能无法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因此资产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委托人完成企业相关手续的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法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处在于,它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明确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的整体价值”。以及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这一概念的提出并非我国独有。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对企业价值做出了上述定义。 《欧洲价值评估标准》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是评估企业价值(价值),即企业的整体价值,二是评估股权价值(价值)。 )。

由于企业价值包括股东权益创造的价值和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也将国际上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国内。

这里的全体股东权益价值,即全体股东投入的资产占企业整体价值所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的一系列经济合同和各类合同所包含的股权。 ),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的属性相同。资产减去负债反映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并不相同。引入全部股东权益和部分股权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以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价的对象,而不是过去以净资产等会计项目作为评价对象。同时,也意味着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控制溢价、少数股权折价等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个革命性的方面是,打破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强调收益法、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的适用方法。而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方法更是合适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类考核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

就所得税法而言,具体规定为:

1、建议采用收益法可以采用两种具体方法: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未来收益贴现法通常适用于收益通常稳定且可预测的成熟公司。

2、提出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股利等,打破了仅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建议委托人、相关方、评估机构在预测过程中相互配合、沟通。委托方及相关方应当对受托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入进行预测,评估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以确保其合理性,并据此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基础。区分中介机构在审查资产评估盈利预测和审计盈利预测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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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以及被评估公司和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包括:

1、提出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可采用市场法,并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以收集数据的销售、收购和兼并公司。它改变了从业者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规律的运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2、建议可比公司应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同时,需要对参考公司的报表进行分析和调整,使其与委托估值公司的报表具有可比性。

3. 提出选择、计算和使用价值比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为:

1、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包括被评估企业应承担的全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这一规定真正从公司股权的角度揭示了评价对象,而不是过去将评价对象映射到会计账目上。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采用的成本法,其本质是资产基础法。还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采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独立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不是根据企业是否为控股单位。

4、使评估机构有机会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完成工作量的可能性来选择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三个革命性的方面是,它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理念和方法,使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目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往往不信任国内评估师的能力。虽然由于我国对国外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质限制,仍然聘请国内评估机构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也聘请了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由于我国过去没有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国内一些评估师对于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经常受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引进国际企业价值评估理念和方法,可以武装中国评估人员从容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引入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

2、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盈余资产分别进行分析;

3、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和清算前提下的企业价值;

4、根据企业不同经营情况分别分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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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制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

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四个革命性方面是评估报告与以往相关规定有质的不同。 《指引》从评估报告使用的角度强调了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重要性,并对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并未对形式做出任何规定。报告的内容。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新增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的使用者;

2. 值类型及其定义;

3. 评估假设和约束;

4.评估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情况。

以上三项都是基本原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指南中披露这三项的要求与《基本标准》相呼应,体现了《基本标准》在整个标准体系中的作用。 《指引》在披露评估程序的实施过程和状况时,强调披露公司的财务分析和数据调整情况、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的来源和形成过程、评估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等。使用评估方法。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运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进行合理的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是一门综合性经济学科,还原资产评估的真实本质;同时,也对资产评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革命观点都必须具有创新性,不可避免地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既然指导意见是革命性的,那么必然会带来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

1、一些新概念如何理解和界定,如有形资产、剩余资产、控制权、少数股东权益、价值比率等,希望尽快出台相关解释,帮助评估人员形成正确认识指导意见; 2、指导意见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考虑升贴水、流动性等因素,必然需要大量案例数据支持,但国内数据和相关研究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3、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标准制定的难题。例如,在报告披露方面,91号文的衔接以及收益法和市场法的评估结论如何符合公司法关于注册投资资本的规定等。

4. 值类型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在基本标准提出价值类型作为重要点之后,实践界仍然茫然不知所措。很多评估机构并不了解价值类型的具体含义,更谈不上准确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的研究,界定不同类型的价值类型已成为当前资产评估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标准于1987年首次制定,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 2000年,欧洲也将企业价值评估标准纳入价值评估标准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标准吸收了国外多年的研究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探索。应该说它的起点很高。我们期待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引(试行)》带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走向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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